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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刚柔并济 制约敏感减持 鼓励主动回购
    2013-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就在上柴B打响沪市B股回购第一枪之际,上交所就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指引的亮点之一即明确了7种回购情形,并将回购与再融资“绿色通道”挂钩。不仅政策的“确定性”进一步增加,而且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实质上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回购动力。

      与此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尤其是目前存在的公司边回购、高管边减持的现状,修订版本进一步要求相关公司公告说明卖出理由,颇具现实意义。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 江

      亮点1

      回购期间敏感减持需公告理由

      相较于上交所2008年10月发布的《指引》,此次征求意见的修订版本有一个突出特点:结合实践经验,增加了相关要求,对一些存在争议的行为予以关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之前有过上市公司“前脚”披露回购方案,“后脚”发生高管或大股东借机减持的情况,此次修订版本新增规定要求,对于相关期间发生的此类减持,需公告并说明减持原因。

      尽管原有的回购指引已经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整个回购流程,并且重点防控内幕交易,但实际情况中仍有部分问题有待明确,尤其是利用回购“出货”的情况。

      最新的案例当属报喜鸟。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推出两期回购股票计划,在其同日披露的首期回购计划预案中,公司宣布将斥资不超过8000万元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上限为12元/股,此次回购系出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之考虑。在此之后,随着指数反弹,公司股价有所提升。然而,就在回购方案出炉后不久,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10日,公司多名高管却大幅减持公司股份,每股套现价格在9.78元至10.18元之间,其中,单人单日最高减持量达到99万股之多。显然,一边认为公司股价低估,另一边公司高管又低价减持股份,报喜鸟“矛盾”的做法受到投资者的质疑。

      报喜鸟并非孤例,之前健康元也有过类似做法。2011年1月18日,公司发布回购预案,计划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价格不超过12元/股的条件下实施回购。同年2月19日,公司发布回购报告书。然而,由于预案所设定价格条件所限,健康元直到4月7日才首次实施回购,当日回购数约为29万股,购买价格在10.7元至10.98元/股之间,耗资320万元。但与此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百业源投资却于4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2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2%,减持量远远超过了回购量。

      针对上述敏感举动,此次征求意见版本虽然未对该行为予以明确限制,却赋予了其一定的披露义务。新《指引》第18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其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这意味着,在回购启动及实施期间,上述重要股东及高管的减持行为都将会予以披露,并且陈述理由。

      与此同时,一些新增条款也进一步设定了回购要求,尤其是对回购价格予以明确规定:若“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10个交易日或者前30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同时,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等,以防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出现定价缺乏依据的情况。

      亮点2

      回购可视为现金分红

      事实上,除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义务,此次修订的《指引》还将后续出台的相关法规条款纳入其中,并明确了七种鼓励回购的情形。比如,有些鼓励回购的条款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所体现,而为了让公司、投资者更加明确,《指引》将散见于其他规定中的情形予以一并归纳并罗列,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回购同“分红”挂钩的条款。

      根据此次修订版本的规定,七种回购情形包括了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等几种情形。

      上述相关条款在上交所之前正式发布的分红指引中已有明确体现。今年1月7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在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况下,亦表示“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为此,《分红指引》第17条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特别是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同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再融资时“绿色通道”待遇。

      显然,在特定情况下的回购视同为现金分红,无疑给客观条件上无力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一个重要选择。同时,上述金额在评判是否符合“绿色通道”时可纳入计算,这一创新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回购的动力。

      结合上述规定,在此次修订的《指引》中,除根据已实施的《分红指引》将上述鼓励回购的情形予以确定外,第16条还增加了关于“绿色通道”的内容,其本质思路也与《分红指引》保持一致,即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