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回购“扩容”可期
⊙记者 徐锐 ○编辑 邱江
从规范现金分红到鼓励回购,在一系列政策“东风”助推之下,上市公司以往“重经营、轻回报”的局面或将得到根本性改变。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多个角度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予以规范要求。以此为指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纷纷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对此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尤其是现金分红额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为现金分红的“常态化”实施奠定制度基础。
在此大背景下,上交所日前出台修订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尤其是将现金分红与回购“曲线挂钩”的创新举措,则有望激起沪市公司的回购热情。
该《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可见,实施股份回购未来将成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有效组成部分。相较于单纯的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在稳定股价、提振信心等方面效果更加显著,故对蓝筹、绩优股“扎堆”的沪市公司而言,不失为一种多方共赢的新选择。
结合过往案例,诸如贵州茅台、中国神华、盘江股份等一批大盘蓝筹企业一直有着高现金分红(即年度每股派现额较高)的良好“传统”,而随着上述政策的出台,相关绩优公司未来会否通过股份回购这一新方式来回报投资者,颇值得关注。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设定了现金分红门槛,因此不可否认,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动因乃是为满足再融资条件。比如辽通化工,为了补充45万吨乙烯及配套原料工程建设资金的不足以及置换银行对45万吨乙烯及配套原料工程项目的授信贷款,公司2008年9月曾决定发行不超过20亿元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但令辽通化工意想不到的是,证监会随后于2008年10月宣布提高再融资公司的现金分红门槛。基于此,辽通化工不得不取消与此次发债相关的股东大会。随后,辽通化工罕见地实施了2008年三季度分红派息方案,以促使再融资的利润分配条件“达标”。
与部分公司“费劲苦心”以获取再融资资格相比,沪市上市公司未来实施回购的另一“好处”是,其此后的再融资事宜有望享受上交所的“优厚待遇”。
除回购支付现金视同于现金红利外,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回购,上交所对实施回购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激励措施,即该类公司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的,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本所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且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由此可以预见,在交易所的政策引导下,一些有意实施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未来亦有望成为股份回购阵营中的“生力军”,而不再单纯依靠现金分红乃至“突击分红”的极端方式铺路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