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智欲“尝鲜”强闯重组关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立规重整,该《纪要》有多处创新,如构建会商机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法院裁定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等。
2011年5月,*ST创智重整计划草案就已经获法院批准,但其增发重组方案却在2012年两次遭到股东大会否决。*ST创智最新公告“透露”出其欲借重整新规最后一搏重组。
⊙记者 阮晓琴 ○编辑 毛明江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用于指导上市公司重整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已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新政,重整计划必须有详细经营方案。从A股情况看,已经被“判”终止上市的*ST创智正试图第一个借新规闯关。
重整新政多处创新
《会议纪要》首次比较全面地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多项问题进行了明晰,包括原则、管辖权、案件审查、信息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出资人组表决、会商机制等多项内容。
参与相关条款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透露,《企业破产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计划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如何解决还有待时间检验,最终还是决定先以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实践比较好。
就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衔接的问题,《会议纪要》提出重要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下级法院送上来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材料函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咨询意见,即,并购专家在法院审理环节提前介入发表意见,而专家意见又是后续资产重组审核时的重要参考意见。
这样,法院司法权推动债务重组,证监会资产重组审核权两不耽误,即形式上仍“两步走”,实质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两部门意见已统一。
《会议纪要》认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且需引入中介(具体详见本报2012年12月11日报道《谋求司法行政程序良好衔接 上市公司重整拟建会商机制》)。此前,重整计划草案对经营方案部分常常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对实质性重组问题往往加以回避。而且,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
*ST创智试图借新规闯关
《会议纪要》下发后,*ST锌业和中达股份均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法院立案与否尚无定论。两家公司应该均会按照《会谈纪要》最新精神来推动重整工作。
不过,*ST创智可能抢先。*ST创智1月11日公告称,若召开股东大会,对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且进入整理期交易进行审议,则该审议结果可能因与法院批准的具有司法约束力的重整计划的内容相冲突而无效,故公司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工作。即,*ST创智将不召开股东大会,继续推动重大资产重组。
*ST创智正在试图利用《会谈纪要》中的规定:经过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
*ST创智破产重整一波三折:2010年8月,*ST创智被深圳市中院裁定重整。2011年5月,法院批准*ST创智重整计划草案。方案对经营方案表述为:重组方向*ST创智注入评估价值不少于20亿元且未来三年每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的资产;重组方无偿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等。2011年12月,*ST创智发布定向增发草案,拟向第一大股东大地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国地置业95.306%股权。2012年1月,重组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2012年6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2年8月,*ST创智改良版方案出台,注入资产不变,一个月之后,该方案还是被股东大会否决。2012年12月,深交所宣布*ST创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得审议通过,将终止上市。
*ST创智最新公告显示出其借重整新规一搏之意。
*ST创智11日称,重整计划草案中,经营方案是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执行完毕后,创智仍处于推动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可终止进程中,并应最终根据《重整计划》完成公司资产重组。
对于*ST创智继续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记者几次联系公司总经理彭扶民,不过他均未接电话。
王欣新教授认为,*ST创智如果想适用重整新规的话原则上是可以,但前提是其原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和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基本上符合新规定的要求,尤其是涉及经营方案中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部分。
破产重整专家游念东认为,《会议纪要》的重整新规要求,重整计划草案中的详细经营方案,类似于重大资产的重组材料,即要请各路中介,按重大资产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包括发行价格、注入资产评估等都应该有。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之下,*ST创智经营方案简单许多。
在程序上,重整新规中的重整计划需要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