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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重工 公告编号:2013-08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9,01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2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8,000,000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6,000,000股,并于2010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上市时股本总额为104,000,000股。截止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104,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9,01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先生及其配偶黄春燕女士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邰正彪夫妇的近亲属邰紫薇、邰紫鹏、邰正福、邰爱萍、黄敏燕、黄云燕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上述自然人中,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截止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5、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在公司首次发行时通过转持取得的发行人国有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9,0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0名;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备注
    1邰正彪50,830,00050,830,000注1
    2黄春燕6,176,0006,176,000注2
    3邰紫鹏4,582,0004,582,000 
    4邰紫薇4,582,0004,582,000 
    5邰正福50,00050,000 
    6邰爱萍20,00020,000 
    7黄敏燕150,000150,000 
    8黄云燕120,000120,000 
    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1,200,0001,200,000 
    1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1,300,0001,300,000 
    合计 69,010,00069,010,000 

    备注说明:

    (1)股东邰正彪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质押股份数为4,500万股。2012年3月19日,邰正彪先生与质权人代理人民生证券签订《股份质押合同》,以其合法持有的4,500万股公司股票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质押担保。同时,在《股份质押合同》中,邰正彪先生保证,在《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其持有的公司50,830,000股股份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民生证券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股份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合同有效期:2012年3月19日至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清偿或转股之日止。

    (2)股东黄春燕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3月19日,黄春燕女士与质权人代理人民生证券签订《追加股份质押合同》,在出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若邰正彪先生以其持有的泰尔重工股份追加担保仍无法补足的,黄春燕女士愿意将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向质权人代理人民生证券提供追加股份质押担保,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相关规定。合同有效期:2012年3月19日至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清偿或转股之日止。

    截止目前,尚未出现合同规定的情形,黄春燕女士的股份未质押。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关于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有泰尔重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泰尔重工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