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50版)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定期开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合同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3年1月2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 期末数 |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 期末数 |
银行存款 | 15,289,697.45 | 短期借款 | - |
结算备付金 | 95,247.54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存出保证金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640,221,294.20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396,598,885.10 |
其中:股票投资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债券投资 | 1,640,221,294.20 | 应付赎回款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566,126.72 |
基金投资 | - | 应付托管费 | 161,750.48 |
衍生金融资产 |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65,270.8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应付交易费用 | 20,574.08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应付税费 | - |
应收利息 | 33,502,505.74 | 应付利息 | 149,672.25 |
应收股利 | - | 应付利润 | - |
应收申购款 | - | 其他负债 | 27,095.84 |
其他资产 | - | 负债合计 | 397,589,375.31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1,269,140,936.16 | ||
未分配利润 | 22,378,433.46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291,519,369.62 | ||
资产合计: | 1,689,108,744.93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1,689,108,744.93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13年1月23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
权益投资 | - | |
其中:股票 | - | |
固定收益投资 | 1,640,221,294.20 | 97.11 |
其中:债券 | 1,640,221,294.20 | 97.11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5,384,944.99 | 0.91 |
其他资产 | 33,502,505.74 | 1.98 |
合计 | 1,689,108,744.93 | 100 |
(二)截至2013年1月23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13年1月23日未持有股票。
(三)截至2013年1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3年1月23日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2013年1月23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1,549,205,294.20 | 119.95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6 | 中期票据 | 91,016,000.00 | 7.05 |
7 | 可转债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1,640,221,294.20 | 127.00 |
(五)截至2013年1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2588 | 12益城投 | 1,000,000 | 102,600,000.00 | 7.94 |
2 | 1280319 | 12渝江北债 | 1,000,000 | 101,560,000.00 | 7.86 |
3 | 1280365 | 12并高铁债 | 1,000,000 | 100,870,000.00 | 7.81 |
4 | 1380012 | 13滇公路投债 | 1,000,000 | 100,200,000.00 | 7.76 |
5 | 1080115 | 10绍黄酒债 | 900,000 | 90,288,000.00 | 6.99 |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本基金2013年1月23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3,502,505.74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3,502,505.74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