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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3-003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许可【2010】1756号文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3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656.3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403.61万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0]186 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支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进行专户存储。截止2013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10056.1万元。

      2013年1月24日,公司(简称:甲方)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 2000712066000158 ,截止2013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_56.1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技改扩建项目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 10000 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3年1月4日,期限_3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毛明_、_吕佳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