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3-008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3年1月24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下午15:00-2013年1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3年1月18日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68人、代表股份数357,398,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327,017,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数30,380,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拟将四家控股子公司分立后的房地产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888,7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反对10,387,9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弃权10,121,6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27,017,675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9,871,081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32.49%;反对10,387,948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34.19%,弃权票10,121,636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33.32%
议案二、《关于公司收购浩搏基业公司43.4%股权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760,665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334,16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反对24199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华天集团为关联股东,根据规定,该股东回避表决。同意380,000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954,168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2.01%;反对2,419,997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7.97%,弃权票65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0.02%。
议案三、《关于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基业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760,665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530,4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反对2,223,7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华天集团为关联股东,根据规定,该股东回避表决。同意380,000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150,41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2.66%;反对2,223,755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7.32%,弃权票65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0.02%。
议案四、《关于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基业公司提供15551.2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760,665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530,4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反对2,223,7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华天集团为关联股东,根据规定,该股东回避表决。同意380,000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150,41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2.66%;反对2,223,755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7.32%,弃权票65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0.02%。
议案五、《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分别向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415,8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1,975,9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27,017,675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398,218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3.47%;反对1,975,947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6.50%,弃权票65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五、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一、议案五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以上五项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六、出席网络投票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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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日果 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3年1月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于2013年1月24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27017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3038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其中,在第二、三、四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将四家控股子公司分立后的房地产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事宜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收购浩搏基业公司43.4%股权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基业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基业公司提供15551.2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五、《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分别向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议案》
其中,议案一和议案五,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郑日果 张 惠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