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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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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3 年1月30日

      公告日期: 2013 年1月2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2年9月26日《证券时报》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上的《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简称: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4、场内简称:A类,民生增利;C类,民生增C

    5、基金代码:A类166902 ,C类166903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7、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8、本基金A类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C类只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A类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A类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9、基金份额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本基金A类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基金份额总额:1,269,140,936.16份,其中A类1,012,946,576.52份,C类256,194,359.64份(截至2013年1月23日)。

    11、基金份额净值:A类1.018元,C类1.017元(截至2013 年1月23日)

    12、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16709份(截至2013年1月23日)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月30日

    15、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7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国泰君安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 广发证券、中国中投证券、中信证券(浙江)、申银万国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宏源证券、中航证券、日信证券等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及第三方销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1,268,143,063.26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2年11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997,872.90 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269,140,936.16份,其中场外认购的份额为1,267,767,063.26份,场内认购的份额为376,000.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2年11月15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11月15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11月1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1,269,140,936.16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5、基金场内简称:民生增利

    6、交易代码:166902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16709份(截至2013年1月23日)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如有A类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3年1月23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7,01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144,397.23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年1月23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有0份,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0%;场内个人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有1,016,709.00份,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100%。

    (三)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3年1月23日)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1尚瑞民497,355.0048.92%
    2王维汉200,015.0019.67%
    3贺燕萍90,002.008.85%
    4邹素芹73,648.007.24%
    5杜茂林70,009.006.89%
    6梁娥英49,771.004.90%
    7牛晓晶9,955.000.98%
    8万炜9,954.000.98%
    9顾德兴5,000.000.49%
    10李青云3,000.000.30%
    11张晓刚3,000.000.3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2F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2F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总经理:俞岱曦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113281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田源

    联系电话:010-88566580

    股权结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67%。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审议阶段性投资计划,控制投资风险
    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产品委员会负责研讨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制定产品战略,审议产品规划,确定各产品要素
     
    部门名称职能定位
    投资部负责公募股票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筹)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专户理财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金融工程与产品部负责金融工程研究以及产品开发、设计及报批工作
    市场策划中心负责公司品牌及产品推广、营销策划、媒体宣传、公共关系维护
    渠道管理部负责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的渠道销售及代销渠道的维护和服务工作
    机构部负责公募产品的机构直销及专户产品的业务拓展及客户服务工作
    客服与电子商务中心负责基金产品的网上销售、公司网站信息更新以及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服务
    交易部负责执行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运作管理部负责投资产品的后台清算、核算及投资运作的定期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技术平台建设、维护,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负责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应急处理
    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与证监局等深圳当地政府部门的日常联络,协调深圳办公室各项行政事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以及公司后勤保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核算,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的实施进行管理
    国际业务部(筹)负责与国际投资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日常联络
    工会办公室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3.人员情况: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107人,其中博士7人,硕士55人,本科39人,其他6人。

    4.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2年12月31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11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薇薇女士:财政与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于国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债券投资经理。2012年3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时间:2004年9月17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5003

    2.主要经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位列第6,较去年上升2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77位,较去年上升31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第13位,较去年上升4位。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09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 真:010-8518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登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8、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9、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 元(含本数,以C类基金为依据),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开放期间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A5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