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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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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12年11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场内简称:中小等权)

    3、交易代码: 159921

    4、标的指数简称:中小板等权重指数

    5、标的指数代码:399634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月24日基金份额总额:253,305,171.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月24日基金份额净值:1.022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3,305,171.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月31日。

    11、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齐鲁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15、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时间:2013年1月31日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8月7日证监许可【2012】1065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20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20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安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华泰证券、宏源证券、山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航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

    (3)网上现金发售机构: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验资机构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779户,募集总金额为253,305,171.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4,080.00元人民币。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12月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2012年12月10日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2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0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53,305,171.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3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月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中小等权

    5、基金交易代码: 15992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3,305,171.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3年1月2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7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2,386.2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年1月2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4,672,19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7.1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8,632,97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2.8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3年1月2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诺安基金公司-工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010,880.0039.09%
    2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5,000,874.005.92%
    3广州证券-建行-广州证券红棉1号优选集合10,000,200.003.95%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233.003.16%
    5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5,000,291.001.97%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145.001.97%
    7龙起文4,000,116.001.58%
    8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00,136.000.79%
    9杨华珍2,000,116.000.79%
    10曹集鸥2,000,116.000.79%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3、总经理:奥成文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063235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40%;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40%;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控制办公会会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部门名称职能定位
    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投资。
    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业务合作。
    产品研发中心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及产品管理工作。
    市场部构建公司渠道营销服务体系;管理和支持区域营销中心的业务开展。

    搭建分级客户服务体系;运用多形式服务手段,建立客户沟通平台;编辑服务咨询;为公司营销提供服务支持。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在区域公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及区域内代销渠道机构的维护和服务。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西部营销中心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及基金的合规与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交易中心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运营保障部负责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注册登记、产品销售的后台清算、保障业务开展。
    财务综合部负责办公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使公司获取并保持人力资源竞争优势;负责基金估值、投资交易清算及投资运作的定期信息披露。

    11、人员情况:

    截止2013年1月24日,本公司共有员工148人,其中博士4人,硕士61人,本科63人,其他20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勇

    咨询电话:400-888-8998或0755-83026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1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四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宋德舜先生,经济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招商银行计划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经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年4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1年4月起任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任任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三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1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实现一点三万亿元。

    (三)验资机构

    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57835188

    传真:010-57835188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英、韦雪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2013年1月2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本期末2013年1月2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228,129,806.68
    结算备付金2,085,185.71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28,669,176.00
    其中:股票投资28,669,176.00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118,662.89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259,002,831.2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期末2013年1月24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85,023.46
    应付托管费17,004.66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35,806.00
    负债合计137,834.1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53,305,171.00
    未分配利润5,559,826.16
    所有者权益合计258,864,997.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59,002,831.28

    注:1、截至2013年1月24日,基金份额净值1.022元,基金份额总额253,305,171.00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0日生效。截至2013年1月24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6个月。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1月2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28,669,176.0011.07
     其中:股票28,669,176.0011.07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30,214,992.3988.89
    6其他各项资产118,662.890.05
    7合计259,002,831.28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1,563,945.000.60
    B采掘业1,272,948.000.49
    C制造业17,284,455.006.68
    C0食品、饮料22,830.000.01
    C1纺织、服装、皮毛580,032.000.22
    C2木材、家具--
    C3造纸、印刷183,066.000.07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3,301,927.001.28
    C5电子2,609,301.001.01
    C6金属、非金属494,727.000.19
    C7机械、设备、仪表5,988,600.002.31
    C8医药、生物制品3,554,120.001.37
    C99其他制造业549,852.000.21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21,023.000.05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业108,324.000.04
    G信息技术业4,106,924.001.59
    H批发和零售贸易3,267,229.001.26
    I金融、保险业477,024.000.18
    J房地产业299,568.000.12
    K社会服务业167,736.000.06
    L传播与文化产业--
    M综合类--
     合计28,669,176.0011.07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02024苏宁电器346,6002,516,316.000.97
    2002001新 和 成96,0001,733,760.000.67
    3002230科大讯飞52,1001,510,900.000.58
    4002202金风科技264,0001,496,880.000.58
    5002056横店东磁57,800815,558.000.32
    6002161远 望 谷100,300787,355.000.30
    7002422科伦药业12,000744,000.000.29
    8002155辰州矿业38,400717,696.000.28
    9002168深圳惠程65,200681,340.000.26
    10002092中泰化学93,900658,239.000.2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118,662.89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118,662.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均已通过指定报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编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体披露日期
    1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01
    2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2012-11-01
    3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01
    4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网站2012-11-01
    5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01
    6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05
    7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06
    8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09
    9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券为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10
    10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为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15
    1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16
    1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网下股票认购的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26
    1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北证券为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26
    1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城证券、华融证券为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代销机构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28
    15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2-12
    16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01-1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办理基金登记结算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结算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

    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经折算后可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数折算为参会份额数的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每一参会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修改或更新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或基于中国证监会的相应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参会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三名监票人,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从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人民币5万元则按照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于次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1月31日 公告日期: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