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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3-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3-005

      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 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2月4日(本次付息原定于2013年2月2日,因2月2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月4日)支付自2012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中科债(代码:123004)。

      3、发行主体: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7年。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8.5%。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记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

      9、起息日:自2010年2月2日开始计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0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利息登记日: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的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

      12、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由方正集团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0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5%。每手“10中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5元(含税)。

      本期债券二级市场现券交易实行T+1 日逐笔全额结算,即当日买入债券的投资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于下一交易日日终将交收成功的债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月31日;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为:2013年2月1日。最后交易日买入并在权益登记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享有本期债券利息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投资者不享有兑息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1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2月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中科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中关村方正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丽

      联 系 人:秦庚立

      联系电话:010-82529555

      传真:010-8252458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 系 人:王一鸣

      电 话:0571-87902735

      传真:0571-8790197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