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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在广发证券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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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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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2013-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7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接到公司股东孙宪法先生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增持公司股份分享收益。孙宪法先生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838,000股,并计划在未来3个月(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详情请见公司2012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2-053号临时公告:《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

      1、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情况

      孙宪法先生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8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增持均价8.43元/股。

      孙宪法先生于2012年11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7,5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增持均价8.25元/股。

      孙宪法先生于2012年11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2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增持均价8.30元/股。

      孙宪法先生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3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增持均价8.20元/股。

      2、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前,即截至2012年10月29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116,590,11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其中,孙希民先生持有公司11,43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5%;孙宪法先生持有公司1,615,12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王玲女士持有公司664,99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22,626,7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6%;其中,孙希民先生持股数不变,为11,431万股股份;王玲女士持股数不变,为664,990股股份;孙宪法先生本次增持后持有公司7,651,745股股份。

      3、增持完成情况

      截至2013年1月29日,增持人计划增持时间届满,共计增持6,036,62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86%,现已完成本次的增持计划。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增持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孙宪法先生及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孙宪法先生及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