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专项检查
覆盖企业整个报告期
覆盖企业整个报告期
2013-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一)
按照《答复》,确实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监管部门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则将终止审查。
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反映面临部分情况,如销售客户或供应商不接受访谈或核查、赴境外核查受到严重限制等,导致操作中无法出具明确核查意见。
对此,《答复》表示,若存在上述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已经实施的核查工作以及未能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原因,并请说明其对最终形成的专业意见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的签字上,《答复》也作出了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须经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会计师事务所须由事务所负责人、事务所分管风险和质量控制的主管合伙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