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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商所对风险管理办法
    进行重大调整 修改梯度保证金水平和临近交割月限仓梯度
    2013-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朱贤佳 ○编辑 毛明江

      大商所对风险管理办法

      进行重大调整

      修改梯度保证金水平和临近交割月限仓梯度

      ⊙记者 朱贤佳 ○编辑 毛明江

      

      为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进一步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大连商品交易所1月29日下发通知,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进行重大调整,修改了梯度保证金水平和临近交割月限仓梯度,放宽和简化了相关规定。

      本次对风险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放宽部分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调整各品种随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比例。上调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四个梯度对应的保证金由5%、8%、9%和10%,调整为5%、7%、9%和11%,以建立整体平滑、逐级合理递增的保证金标准。

      二是简化保证金加收时间梯度,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将现行规则中临近交割月开始加收保证金的五个梯度简化为两个,即由原来的五个梯度调减为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两个梯度;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将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的保证金设置为10%,将交割月保证金由30%降低为20%。

      三是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额度适用时间,并减少限仓梯度数量。取消了交割月前月第一个交易日至第十个交易日的限仓梯度,将各品种一般月份限仓额度适用时间延长到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

      据大商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国内期货市场现行的风险管理办法,在某合约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和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梯度依次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在临近交割月设置了多个梯度,逐步收紧限仓标准。该规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提高了市场运行成本,导致品种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不利于产业客户进行套期保值。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会员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以及市场参与者交易越来越理性,上述相关制度的风险控制作用逐渐降低,对企业避险和市场功能发挥造成了一定影响,市场相关主体也不断提出放宽制度限制的要求。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大商所对风险管理办法的修改,将会有效降低近月合约的交易成本,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