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资本市场资金双向流动及机构准入获突破
大陆考虑对台增加1000亿元额度试点RQFII
□ 考虑适当放宽台湾证券商申请QFII资格标准
□ 允许符合条件台资券商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公司,台资持股可超50%
□ 拟允许台资在大陆券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先行先试
□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持股可达49%
□ 正积极研究允许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台湾居民使用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市场
⊙记者 马婧妤
大陆方面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郭树清及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陈裕璋29日在台北共同主持首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就ECF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磋商。
双方商定将共同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在资金双向流动及机构准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其中,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台开放,具体措施包括:
在对台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方面,台湾业界提出希望单独增加1000亿元RQFII投资额度,专项用于台资金融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试点,对此大陆方面将予以积极考虑,同时还将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RQFII项下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在为台湾证券商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提供便利方面,考虑到台资券商主要以自营、经纪等业务为主,较难达到“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须有不少于50亿美元的管理证券资产规模”的现行标准,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在提高台资在合资基金公司中持股比例方面,为进一步加大证券业对台开放,大陆方面将在ECFA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将达50%以上。
在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方面,拟考虑允许台资在大陆证券公司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先行先试。一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二是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下转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