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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岸资本市场资金双向流动及机构准入获突破 大陆考虑对台增加1000亿元额度试点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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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明确 IPO财务专项检查
    覆盖企业整个报告期
    2013-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证监会明确

      IPO财务专项检查

      覆盖企业整个报告期

      今年3月31日前申报企业均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记者 马婧妤

      

      IPO在审企业财报专项检查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中国证监会昨日向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对核查中所涉13方面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按照《答复》,此次专项检查并非仅针对在审企业的2012年度报告,而须覆盖IPO在审企业的整个报告期(如2010年申报的,须核查2010年度至2012年度),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自查范围。同时,今年3月底前新申报的企业均纳入自查范围,其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递交自查报告。

      《答复》明确的13方面财务专项事项分别为:发行人义务、自查会计期间、自查企业范围、自查阶段可否延期、可否联合调查、自查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自查人员构成、自查与以往工作衔接、自查报告撰写、自查结论表述、无法出具具体核查意见事项、签字事项、报告报送方式等。

      目前,在审企业需补报2012年年报资料,《答复》要求中介机构同时申报自查报告和2012年年报补充资料,同时表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按要求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则应对自查事项形成明确、清晰的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答复》还要求中介机构在补充2012年年报和开展自查工作时,高度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提示事项,提高申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否联合调查的问题,《答复》明确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各自责任,应分别编制工作底稿,收集调查证据,发表自查意见,分别出具自查报告,且自查意见不得以其他中介机构意见为前提。(下转封三)

      如企业2010年申报的,须核查2010年度至2012年度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