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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与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
    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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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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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9版:信息披露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
    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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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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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
    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的公告
    2013-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13-00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

      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与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株洲县政府”)签订了《株洲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意向协议”)。本次与株洲县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2013年1月25日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株洲县政府引进公司作为约定区域和约定项目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作为重要战略投资者享受株洲县有关招商、投资及湖南省、株洲市给株洲县的一切优惠政策。

      株洲县政府与公司共同推进以下四大板块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

      1、梅子湖片区城镇综合开发:该项目占地约5平方公里,计划将梅子湖打造成我国中部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辐射作用的集会议、休闲、养生、商住、旅游等为一体的城乡一体化示范项目。

      2、沿湘江流域朱亭镇、渌口镇等小城镇建设: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将朱亭镇等沿江小镇打造湖南乃至全国文化旅游示范小城镇。

      3、南洲新区工业新城建设:南洲新区地处长株潭“两型社会”核心区规划范围,是湖南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扩规发展的新区,是“以园建城、以城促园、园城共建”,实现县城提质扩容的重大举措。双方拟圈定3至5平方公里,合力打造新型工业化新城。

      4、空洲岛建设开发项目:计划将空洲岛打造成具有休闲、娱乐、居住、旅游为一体的高端旅游地产项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协议旨在确定株洲县政府与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对公司经营业绩暂无直接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合作事项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新型城镇化建设业务的拓展,打造公司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项目与品牌形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稳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合作事项、具体的合作方式和投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中关于项目的具体执行尚需签订正式合同。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具体项目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株洲县政府签订的《株洲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13-003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投控股”)于2013年1月22日、2013年1月29日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1月21日,湘投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5,482,454股,持股比例为11.95%。湘投控股因操作失误于2013年1月22日累计购买公司股份220,000股,均价8.5932元/股。2013年1月29日累计卖出公司股份220,000股,均价8.4759元/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湘投控股构成短线交易。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但湘投控股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8.5932元/股,卖出均价为8.4759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2、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湘投控股对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