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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企业征信业务准入门槛不一 违规成本大幅攀升
    2013-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枫林

      

      21日公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于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了不同的准入门槛。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准入门槛颇高,实行审批制;而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管理相对宽松,实行备案制。

      准入:个人严格、企业宽松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

      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而对于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则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比如既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也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上海资信,截至2009年底,上海资信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而北京资信只做企业征信业务,主要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征信、评级等服务。

      对于这些存量机构,《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也就是说,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在今年9月15日前向人民银行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在今年6月15日前向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据悉,征信机构设立后,人民银行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个人信用信息受保护

      征信违规成本大幅攀升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运行8年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该数据库由央行组建、央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

      21日公布的《条例》对个人信用信息提高了保护力度,同时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幅度加强。

      《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还明确规定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条例》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民银行吊销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此同时,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