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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引路”券商积极跟进
    资产证券化业务加速转常规
    2013-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李剑锋

      

      继去年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之后,企业资产证券化有望成为今年券商固定收益业务创新的突破口。记者了解到,近日有多家券商与交易所沟通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申报事宜。深交所同时发布了《资产证券化项目沟通环节提请关注问题清单》(下称《问题清单》),便于券商的项目筹备工作。

      据正在与交易所积极洽谈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券商人士表示,目前相关项目要通过两个主要审核环节。首先在项目成型、材料完备后与交易所沟通,由交易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核。相关项目获得通过意见后再向证监会申报,在券商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框架下接受审核,审核期限为2个月。

      为了对券商开展该项业务的筹备工作进行指导,深交所在近期向相关券商下发了《问题清单》。券商人士表示,此份文件一方面明确了券商在项目材料筹备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提示了交易所在专家评审会中关注的核心问题。

      在《问题清单》中,深交所要求,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同时要求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以及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从这份《问题清单》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目前被深交所划分成债权以及通过未来经营性收入产生现金流的收益权资产。无论何种资产,深交所都反复提示券商应注意防止第三方接触相关资产权利,导致影响专项计划的合法权益。

      例如,深交所就提示券商,债权涉及的资产权属,如金融租赁企业的租赁物物权等,可以考虑相应转让给专项计划。而在收益权证券化案例中,作为基础资产的财产权利转让也可以考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通过其他公示手段,强化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同时,深交所也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问题作出提示,建议券商关注债权偿还方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收益权原始权益人的财务状况等细节,务求专项计划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从事此项业务的券商人士表示,企业资产证券化国内案例尚不丰富,券商固定收益部门在挑选合适的基础资产、分辨及归集现金流的能力还有待加强。交易所的相关文件提示了项目筹备过程中的多个重要环节,对券商开展相关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有券商人士透露,监管层正在2009年公布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基础上酝酿一系列改革新政,加速此项业务转向常规。其中包括放宽试点券商的分类评级资格,明确相关基础资产的范围等。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轮重启以来,已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两家券商占得先机。其中招商证券发行的份额华能澜沧江水电二期已于1月25日公告获批,成为今年首单获批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