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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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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7 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2013—002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24号”文核准,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7,2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71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8,1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6,62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浩验字[2013]第703A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工商银行嘉峪关酒钢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酒钢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270288802900003717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230301040002556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嘉峪关酒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702888029000037179,截至2013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4,594,180,4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收购酒钢集团天风不锈钢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酒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301040002556,截至2013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3,375,939,600.00元。除支付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500,000.00元外,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榆钢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欣、刘启群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国泰君安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否则开户行无义务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及本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违反协议而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