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3-0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3年2月1日现场召开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2月1日下午2时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陈曙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7,077,92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为70,025,239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0.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为7,052,688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9.82%。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7,077,92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
(1) 内资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70,02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7,05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二) 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7,077,92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
(1) 内资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70,02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7,05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三) 审议《关于向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审批相关担保事宜,并具体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就与提供担保有关及实行提供担保的一切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7,077,92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
(1) 内资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70,02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7,05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