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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万份。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300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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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7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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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8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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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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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六)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为投资原则,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力求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数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派发现金股息;(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沪深300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计价、场外申购、赎回价格提供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转14版)
最新公告日期 | 2012-9-28 |
基金名称 |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311 |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010.27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2,000,000.00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000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5866.00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30%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2,0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溢价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 |
000001 | 平安银行 | 1100 | 退补 | 10% | 14333.00 |
000002 | 万科A | 4300 | 退补 | 10% | 35303.00 |
000009 | 中国宝安 | 500 | 退补 | 10% | 4355.00 |
000012 | 南 玻A | 600 | 退补 | 10% | 4176.00 |
000021 | 长城开发 | 300 | 退补 | 10% | 1473.00 |
000024 | 招商地产 | 300 | 退补 | 10% | 6030.00 |
000039 | 中集集团 | 400 | 退补 | 10% | 3956.00 |
000046 | 泛海建设 | 600 | 退补 | 10% | 2142.00 |
000059 | 辽通化工 | 300 | 退补 | 10% | 1767.00 |
000060 | 中金岭南 | 600 | 退补 | 10% | 4812.00 |
000061 | 农 产 品 | 500 | 退补 | 10% | 2795.00 |
000063 | 中兴通讯 | 900 | 退补 | 10% | 9522.00 |
000069 | 华侨城A | 1600 | 退补 | 10% | 8752.00 |
000100 | TCL集团 | 3800 | 退补 | 10% | 7106.00 |
000157 | 中联重科 | 1900 | 退补 | 10% | 16017.00 |
000338 | 潍柴动力 | 400 | 退补 | 10% | 7560.00 |
000401 | 冀东水泥 | 200 | 退补 | 10% | 2360.00 |
000402 | 金 融 街 | 1100 | 退补 | 10% | 6523.00 |
000422 | 湖北宜化 | 300 | 退补 | 10% | 3576.00 |
000423 | 东阿阿胶 | 200 | 退补 | 10% | 7770.00 |
000425 | 徐工机械 | 500 | 退补 | 10% | 5190.00 |
000527 | 美的电器 | 900 | 退补 | 10% | 8262.00 |
000528 | 柳工 | 300 | 退补 | 10% | 2547.00 |
000538 | 云南白药 | 200 | 退补 | 10% | 12206.00 |
000559 | 万向钱潮 | 400 | 退补 | 10% | 1704.00 |
000562 | 宏源证券 | 300 | 退补 | 10% | 5667.00 |
000568 | 泸州老窖 | 300 | 退补 | 10% | 11250.00 |
000581 | 威孚高科 | 200 | 退补 | 10% | 4948.00 |
000623 | 吉林敖东 | 300 | 退补 | 10% | 4407.00 |
000625 | 长安汽车 | 800 | 退补 | 10% | 4184.00 |
000629 | 攀钢钒钛 | 1900 | 退补 | 10% | 7068.00 |
000630 | 铜陵有色 | 300 | 退补 | 10% | 5784.00 |
000651 | 格力电器 | 900 | 退补 | 10% | 18927.00 |
000680 | 山推股份 | 400 | 退补 | 10% | 1904.00 |
000686 | 东北证券 | 100 | 退补 | 10% | 1603.00 |
000703 | 恒逸石化 | 200 | 退补 | 10% | 2264.00 |
000709 | 河北钢铁 | 1900 | 退补 | 10% | 4389.00 |
000718 | 苏宁环球 | 400 | 退补 | 10% | 2268.00 |
000725 | 京东方A | 3800 | 退补 | 10% | 7182.00 |
000728 | 国元证券 | 400 | 退补 | 10% | 4596.00 |
000729 | 燕京啤酒 | 600 | 退补 | 10% | 3114.00 |
000758 | 中色股份 | 200 | 退补 | 10% | 4210.00 |
000768 | 西飞国际 | 500 | 退补 | 10% | 3565.00 |
000776 | 广发证券 | 100 | 必须 | 1340.00 | |
000778 | 新兴铸管 | 400 | 退补 | 10% | 2396.00 |
000780 | 平庄能源 | 200 | 退补 | 10% | 2090.00 |
000783 | 长江证券 | 700 | 退补 | 10% | 6342.00 |
000792 | 盐湖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8598.00 |
000800 | 一汽轿车 | 400 | 退补 | 10% | 2632.00 |
000807 | 云铝股份 | 400 | 退补 | 10% | 2020.00 |
000825 | 太钢不锈 | 1000 | 退补 | 10% | 3330.00 |
000839 | 中信国安 | 400 | 退补 | 10% | 2468.00 |
000858 | 五 粮 液 | 800 | 退补 | 10% | 26640.00 |
000869 | 张 裕A | 100 | 退补 | 10% | 4556.00 |
000876 | 新 希 望 | 200 | 退补 | 10% | 2490.00 |
000878 | 云南铜业 | 300 | 退补 | 10% | 4959.00 |
000895 | 双汇发展 | 100 | 退补 | 10% | 5850.00 |
000898 | 鞍钢股份 | 800 | 退补 | 10% | 2728.00 |
000933 | 神火股份 | 400 | 退补 | 10% | 3240.00 |
000937 | 冀中能源 | 300 | 退补 | 10% | 3774.00 |
000960 | 锡业股份 | 200 | 退补 | 10% | 4014.00 |
000961 | 中南建设 | 200 | 退补 | 10% | 1776.00 |
000968 | 煤气化 | 100 | 退补 | 10% | 1364.00 |
000969 | 安泰科技 | 200 | 退补 | 10% | 2500.00 |
000983 | 西山煤电 | 700 | 退补 | 10% | 9310.00 |
000999 | 华润三九 | 200 | 退补 | 10% | 4528.00 |
002001 | 新和成 | 200 | 退补 | 10% | 3656.00 |
002007 | 华兰生物 | 100 | 退补 | 10% | 2552.00 |
002024 | 苏宁电器 | 2000 | 退补 | 10% | 12700.00 |
002038 | 双鹭药业 | 100 | 退补 | 10% | 3483.00 |
002069 | 獐子岛 | 100 | 退补 | 10% | 1713.00 |
002073 | 软控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2349.00 |
002081 | 金螳螂 | 100 | 退补 | 10% | 3578.00 |
002092 | 中泰化学 | 400 | 退补 | 10% | 2984.00 |
002106 | 莱宝高科 | 200 | 退补 | 10% | 3278.00 |
002122 | 天马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1695.00 |
002128 | 露天煤业 | 200 | 退补 | 10% | 2566.00 |
002142 | 宁波银行 | 500 | 退补 | 10% | 4480.00 |
002146 | 荣盛发展 | 200 | 退补 | 10% | 1686.00 |
002155 | 辰州矿业 | 200 | 退补 | 10% | 4228.00 |
002202 | 金风科技 | 700 | 退补 | 10% | 3934.00 |
002241 | 歌尔声学 | 200 | 退补 | 10% | 7336.00 |
002299 | 圣农发展 | 200 | 退补 | 10% | 2316.00 |
002304 | 洋河股份 | 100 | 退补 | 10% | 12200.00 |
002310 | 东方园林 | 100 | 退补 | 10% | 5777.00 |
002344 | 海宁皮城 | 100 | 退补 | 10% | 2495.00 |
002353 | 杰瑞股份 | 100 | 退补 | 10% | 4360.00 |
002378 | 章源钨业 | 100 | 退补 | 10% | 2565.00 |
002385 | 大北农 | 200 | 退补 | 10% | 4188.00 |
002399 | 海普瑞 | 100 | 退补 | 10% | 1980.00 |
002405 | 四维图新 | 200 | 退补 | 10% | 2512.00 |
002415 | 海康威视 | 200 | 退补 | 10% | 5420.00 |
002422 | 科伦药业 | 100 | 退补 | 10% | 4868.00 |
002431 | 棕榈园林 | 100 | 退补 | 10% | 2250.00 |
002493 | 荣盛石化 | 100 | 退补 | 10% | 1172.00 |
002500 | 山西证券 | 300 | 退补 | 10% | 2457.00 |
002570 | 贝因美 | 100 | 退补 | 10% | 2075.00 |
002594 | 比亚迪 | 100 | 退补 | 10% | 1413.00 |
002603 | 以岭药业 | 100 | 退补 | 10% | 2750.00 |
600000 | 浦发银行 | 5000 | 允许 | 10% | |
600005 | 武钢股份 | 1800 | 允许 | 10% | |
600009 | 上海机场 | 400 | 允许 | 10% | |
600010 | 包钢股份 | 1100 | 允许 | 10% | |
600011 | 华能国际 | 1400 | 允许 | 10% | |
600015 | 华夏银行 | 1500 | 允许 | 1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10000 | 允许 | 1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2300 | 允许 | 10% | |
600022 | 山东钢铁 | 900 | 允许 | 10% |
600028 | 中国石化 | 1900 | 允许 | 10% | |
600029 | 南方航空 | 1600 | 允许 | 1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3300 | 允许 | 1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1300 | 允许 | 1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5500 | 允许 | 10% | |
600037 | 歌华有线 | 300 | 允许 | 1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1900 | 允许 | 1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3800 | 允许 | 10% | |
600058 | 五矿发展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2 | 华润双鹤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6 | 宇通客车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8 | 葛洲坝 | 900 | 允许 | 10% | |
600085 | 同仁堂 | 300 | 允许 | 1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1200 | 允许 | 10% | |
600096 | 云天化 | 100 | 允许 | 10% | |
600100 | 同方股份 | 700 | 允许 | 10% |
600104 | 上汽集团 | 1000 | 允许 | 10% | |
600108 | 亚盛集团 | 600 | 允许 | 10% | |
600109 | 国金证券 | 200 | 允许 | 1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600 | 允许 | 10% | |
600115 | 东方航空 | 1000 | 允许 | 10% | |
600118 | 中国卫星 | 200 | 允许 | 10% | |
600123 | 兰花科创 | 300 | 允许 | 10% | |
600125 | 铁龙物流 | 400 | 允许 | 10% | |
600132 | 重庆啤酒 | 100 | 允许 | 10% | |
600143 | 金发科技 | 800 | 允许 | 10% | |
600150 | 中国船舶 | 200 | 允许 | 10% | |
600153 | 建发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
600160 | 巨化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166 | 福田汽车 | 600 | 允许 | 10% | |
600169 | 太原重工 | 800 | 允许 | 10% | |
600170 | 上海建工 | 300 | 允许 | 10% | |
600177 | 雅戈尔 | 600 | 允许 | 10% | |
600183 | 生益科技 | 300 | 允许 | 10% | |
600188 | 兖州煤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0196 | 复星医药 | 500 | 允许 | 10% |
600208 | 新湖中宝 | 800 | 允许 | 10% | |
600216 | 浙江医药 | 100 | 允许 | 10% | |
600219 | 南山铝业 | 500 | 允许 | 10% | |
600221 | 海南航空 | 500 | 允许 | 10% | |
600252 | 中恒集团 | 400 | 允许 | 10% | |
600256 | 广汇能源 | 900 | 允许 | 10% | |
600259 | 广晟有色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6 | 北京城建 | 200 | 允许 | 10% | |
600267 | 海正药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271 | 航天信息 | 200 | 允许 | 10% | |
600276 | 恒瑞医药 | 300 | 允许 | 10% | |
600307 | 酒钢宏兴 | 400 | 允许 | 10% | |
600309 | 烟台万华 | 500 | 允许 | 10% | |
600315 | 上海家化 | 100 | 允许 | 10% | |
600316 | 洪都航空 | 200 | 允许 | 10% | |
600320 | 振华重工 | 800 | 允许 | 10% | |
600331 | 宏达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0348 | 阳泉煤业 | 500 | 允许 | 10% | |
600352 | 浙江龙盛 | 500 | 允许 | 1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400 | 允许 | 10% | |
600369 | 西南证券 | 500 | 允许 | 10% | |
600372 | 中航电子 | 200 | 允许 | 10% | |
600376 | 首开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600383 | 金地集团 | 2000 | 允许 | 10% | |
600395 | 盘江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400 | 允许 | 10% | |
600415 | 小商品城 | 600 | 允许 | 10% | |
600418 | 江淮汽车 | 400 | 允许 | 10% | |
600432 | 吉恩镍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456 | 宝钛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700 | 允许 | 10% | |
600497 | 驰宏锌锗 | 300 | 允许 | 10% | |
600498 | 烽火通信 | 100 | 允许 | 10% | |
600500 | 中化国际 | 300 | 允许 | 10% | |
600508 | 上海能源 | 100 | 允许 | 10% | |
600516 | 方大炭素 | 300 | 允许 | 10% | |
600518 | 康美药业 | 700 | 允许 | 10% | |
600519 | 贵州茅台 | 200 | 允许 | 10% | |
600528 | 中铁二局 | 300 | 允许 | 10% | |
600535 | 天士力 | 100 | 允许 | 10% | |
600546 | 山煤国际 | 100 | 允许 | 1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300 | 允许 | 10% | |
600549 | 厦门钨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550 | 天威保变 | 300 | 允许 | 10% | |
600583 | 海油工程 | 900 | 允许 | 1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900 | 允许 | 10% | |
600588 | 用友软件 | 200 | 允许 | 10% | |
600595 | 中孚实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0598 | 北大荒 | 300 | 允许 | 10% | |
600600 | 青岛啤酒 | 200 | 允许 | 10% | |
600642 | 申能股份 | 1300 | 允许 | 10% | |
600649 | 城投控股 | 700 | 允许 | 10% | |
600655 | 豫园商城 | 500 | 允许 | 10% | |
600660 | 福耀玻璃 | 600 | 允许 | 10% | |
600664 | 哈药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0674 | 川投能源 | 400 | 允许 | 10% |
600690 | 青岛海尔 | 700 | 允许 | 10% | |
600694 | 大商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703 | 三安光电 | 300 | 允许 | 10% | |
600718 | 东软集团 | 400 | 允许 | 10% | |
600739 | 辽宁成大 | 600 | 允许 | 10% | |
600741 | 华域汽车 | 500 | 允许 | 10% | |
600770 | 综艺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779 | 水井坊 | 200 | 允许 | 10% | |
600783 | 鲁信创投 | 100 | 允许 | 10% | |
600795 | 国电电力 | 3400 | 允许 | 10% | |
600804 | 鹏博士 | 600 | 允许 | 10% | |
600809 | 山西汾酒 | 100 | 允许 | 10% | |
600811 | 东方集团 | 600 | 允许 | 10% | |
600812 | 华北制药 | 400 | 允许 | 10% | |
600827 | 友谊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832 | 东方明珠 | 700 | 允许 | 10% | |
600837 | 海通证券 | 3900 | 允许 | 10% | |
600839 | 四川长虹 | 1600 | 允许 | 10% | |
600859 | 王府井 | 100 | 允许 | 10% | |
600863 | 内蒙华电 | 300 | 允许 | 10% | |
600873 | 梅花集团 | 400 | 允许 | 10% | |
600875 | 东方电气 | 300 | 允许 | 10% | |
600881 | 亚泰集团 | 800 | 允许 | 10% |
600887 | 伊利股份 | 700 | 允许 | 10% | |
600893 | 航空动力 | 200 | 允许 | 10% | |
600895 | 张江高科 | 300 | 允许 | 10% | |
600900 | 长江电力 | 2200 | 允许 | 10% | |
600970 | 中材国际 | 200 | 允许 | 10% | |
600971 | 恒源煤电 | 200 | 允许 | 10% | |
600997 | 开滦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1300 | 允许 | 10% | |
601001 | 大同煤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2600 | 允许 | 1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900 | 允许 | 10% | |
601018 | 宁波港 | 1700 | 允许 | 1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500 | 允许 | 10% | |
601098 | 中南传媒 | 200 | 允许 | 10% | |
601099 | 太平洋 | 300 | 允许 | 10% | |
601101 | 昊华能源 | 200 | 允许 | 10% | |
601106 | 中国一重 | 1200 | 允许 | 1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1100 | 允许 | 10% | |
601117 | 中国化学 | 900 | 允许 | 10% | |
601118 | 海南橡胶 | 500 | 允许 | 10% | |
601158 | 重庆水务 | 400 | 允许 | 1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3300 | 允许 | 1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800 | 允许 | 10% |
601169 | 北京银行 | 2300 | 允许 | 10% | |
601179 | 中国西电 | 800 | 允许 | 10% | |
601186 | 中国铁建 | 1400 | 允许 | 10% | |
601216 | 内蒙君正 | 200 | 允许 | 10% | |
601233 | 桐昆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1258 | 庞大集团 | 200 | 允许 | 10% | |
601268 | 二重重装 | 200 | 允许 | 1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11200 | 允许 | 10% | |
601299 | 中国北车 | 1800 | 允许 | 1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500 | 允许 | 1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0400 | 允许 | 10% | |
601333 | 广深铁路 | 1300 | 允许 | 10% | |
601336 | 新华保险 | 100 | 允许 | 10% | |
601369 | 陕鼓动力 | 200 | 允许 | 10% | |
601377 | 兴业证券 | 700 | 允许 | 10% | |
601390 | 中国中铁 | 2300 | 允许 | 1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6900 | 允许 | 10% | |
601555 | 东吴证券 | 300 | 允许 | 10% | |
601558 | 华锐风电 | 400 | 允许 | 10% | |
601566 | 九牧王 | 100 | 允许 | 10% | |
601600 | 中国铝业 | 1300 | 允许 | 10% |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400 | 允许 | 10% |
601607 | 上海医药 | 400 | 允许 | 10% | |
601618 | 中国中冶 | 2200 | 允许 | 1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700 | 允许 | 10% | |
601633 | 长城汽车 | 200 | 允许 | 10% | |
601666 | 平煤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
601668 | 中国建筑 | 6700 | 允许 | 10% | |
601669 | 中国水电 | 1700 | 允许 | 10% | |
601688 | 华泰证券 | 1000 | 允许 | 10% | |
601699 | 潞安环能 | 400 | 允许 | 10% | |
601717 | 郑煤机 | 400 | 允许 | 10% | |
601718 | 际华集团 | 500 | 允许 | 10% | |
601766 | 中国南车 | 1600 | 允许 | 10% | |
601788 | 光大证券 | 600 | 允许 | 10% | |
601808 | 中海油服 | 300 | 允许 | 10% | |
601818 | 光大银行 | 5400 | 允许 | 1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500 | 允许 | 10% | |
601866 | 中海集运 | 1100 | 允许 | 10% | |
601888 | 中国国旅 | 100 | 允许 | 10% | |
601898 | 中煤能源 | 800 | 允许 | 10% | |
601899 | 紫金矿业 | 3500 | 允许 | 10% | |
601901 | 方正证券 | 800 | 允许 | 10% | |
601918 | 国投新集 | 200 | 允许 | 10% | |
601919 | 中国远洋 | 1000 | 允许 | 10% | |
601928 | 凤凰传媒 | 300 | 允许 | 10% | |
601933 | 永辉超市 | 100 | 允许 | 1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4300 | 允许 | 10% | |
601958 | 金钼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3000 | 允许 | 10% | |
601989 | 中国重工 | 2000 | 允许 | 10% | |
601991 | 大唐发电 | 900 | 允许 | 10% | |
601992 | 金隅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1200 | 允许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