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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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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3-002

      债券代码:126007 债券简称:07日照债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3年2月18日(本次付息日原定为2013年2月17日,因2月17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支付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期限:5年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债券代码:122121

    发行规模: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起息日:2012年2月17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6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8日

    2、付息日(兑息日):2013年2月18日(本次付息日原定为2013年2月17日,因2月17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日照港”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日照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日照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日照港”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日照港”的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日照港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37001718808050001344

    账户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633)838 8822

    传 真:(0633)838 7361

    邮寄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邮 编:276826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日照港”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2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联系人:余慧芳

    电话:0633-838 8822

    传真:0633-838 7361

    邮政编码:276826

    (二)主承销商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联系人:戚铭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附件:

    “11日照港”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登记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8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