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9 股票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3-009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8号文”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元。公司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4,200,000.00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7月1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中审国际验字[2012]第01020199号”《验资报告》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2年07月26日召开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于洪支行、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公告刊登于2012年07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于2013年01月07日召开的首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超募资金存储专户及变更募投项目资金存储专户的议案》,同意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增设超募资金存储专户,并将6000万元超募资金存储于此账户;同意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在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开设的沈阳基地电梯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开设的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增设超募资金存储专户及变更募投项目资金存储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3年2月4日,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2010100100522754,截至2013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60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期限3个月。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峰、毛传武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查询、复印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查询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查询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