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3-00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海王生物(本公司、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海王:湖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佳木斯海王:佳木斯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银河投资: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山东海王: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湖北海王及佳木斯海王通知,获悉:
(1)湖北海王于2013年1月25日与安陆市普爱医院签订了“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进一步扩大了公司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在湖北省的覆盖区域。
(2)继佳木斯海王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等多家佳木斯市直属大型医院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后,近期与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川县、前进区等地的多家二级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了“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深入开展公司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有关佳木斯海王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等多家佳木斯市直属大型医院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2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的公告》。
二、签订协议情况
(一)湖北海王近期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情况
湖北海王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投资持有湖北海王80%股权),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占军,注册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长兴工业园黎明工业区长兴路。
湖北海王于2013年1月25日与安陆市普爱医院签订了“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根据该协议,安陆市普爱医院将其所有外购药品委托湖北海王配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安陆市普爱医院
乙方(集中配送公司名称):湖北海王
1、配送药品范围:包括医院使用的化学药品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药品(疫苗除外)、血液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等。
2、药品质量:乙方供应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3、药品配送价格:本协议期内的配送价格,执行湖北省药品统一挂网招标中标价格。
4、协议期限:本协议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31日终止。协议到期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继续执行。
(二) 佳木斯海王近期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情况
佳木斯海王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投资及山东海王分别持有该公司19%和51%的股权),注册资本:人民币1666.67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占军,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三连村友谊路西段(新纪元物流园综合楼2-3层)。
佳木斯海王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分别与桦南县人民医院、桦南县中医院、桦南县妇幼保健院、桦南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桦川县中医院、桦川县人民医院、桦川县妇幼保健院及佳木斯市和平医院8家二级医院,以及佳木斯地区的多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根据“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佳木斯海王获得上述医疗机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医院使用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药品的全额配送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签约医疗机构
乙方:佳木斯海王
1、 配送主体:佳木斯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乙方)
2、配送药品范围:包括医院使用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药品的全额配送。
3、药品配送价格:在协议期内的配送价格,执行黑龙江省省药品统一挂网招标中标价格。
4、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协议到期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继续执行。
三、本次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湖北海王与安陆市普爱医院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是继湖北海王阳光集中配送在湖北省孝感市直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后,在湖北省孝感市县级医院取得的进一步进展;佳木斯海王与当地多家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是佳木斯海王于2012年11月首次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后在当地的又一次重大进展。
本次与湖北海王及佳木斯海王签约的上述医疗机构,2012年药品使用量合计值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在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正式实施后,公司医药商业的销售规模将会随着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的逐步深入得到提升。如上述“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按照约定顺利实施,公司初步预计上述已签约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对公司2013年销售规模的提升有一定积极影响,预计对公司2013年销售规模的贡献约为人民币8,000万元左右(具体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准),约占公司2011年销售规模的1.5%。
四、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签订后,业务合作从启动到全面开展还需要一定过程,未来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合作风险、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因此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