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金材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7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因媒体报道了公司的相关传闻,公司股票自2013年2月4日上午开市起临时停牌,经公司核实后,现予以澄清,公司股票自2013年2月4日下午开市起复牌。
一、传闻情况
2013年2月2日,有关媒体刊登了《ST金材:年报数据曝出重大经营问题》的报道,涉及本公司的传闻有:
(1)……公司2012年度累计折旧总额1,353.22万元与各个相关项目计提的折旧金额总和981.92万元差异371.30万元,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公司未将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按照折旧对象的不同分配到产品成本或者期间费用中,且认为无法通过其他业务计提的折旧来解释,这将直接导致当期利润被虚增。
(2)……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附注“管理费用”明细中诉讼费等项目金额小于其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金额。
(3)……公司诉讼费对应的案件金额较大,属于重大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案件情况。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一)传闻(1)不属实。
本公司2012年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提总额为1,353.22万元,根据各项资产使用部门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分别进行了如下的分配:
分配项目 | 折旧分配金额(万元) | 注释说明 |
主营产品生产成本 | 901.61 | 其中:随着完工产品销售结转至本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折旧金额为871.44万元;其余30.17万元为期初期末结存的在产品和产成品中折旧额的本期增加额。 |
其他业务支出 | 341.13 | 为对外出租的机器设备等的本期折旧额。 |
销售费用 | 1.94 | |
管理费用 | 108.54 | |
合计 | 1,353.22 |
本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营业务按行业对成本进行分析结果为:主营业务成本为14,239.32万元,其中折旧871.44万元,该等折旧为公司主营收入应承担的主营产品PVC板材、片材、PVDC生产线等固定资产折旧,并不包含对外租赁的2条软布生产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341.13万元。
2010年12月23日,本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将2条软布生产线等固定资产出租给上海吉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0-043)】,该等租赁收入计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成本(如:折旧费用、租赁税费等)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租赁事宜产生的收入和成本均计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
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既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当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已按照其使用部门和受益对象全部分配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不存在未将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按照折旧对象的不同分配到产品成本或者期间费用等情形。
(二)传闻(2)的相关说明。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管理费用”明细中诉讼费等项目金额与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如下:
1、 顾问咨询费
2012年上半年,公司根据2011年度情况预提了顾问咨询费,由于此后相关业务事项未发生,因此予以了冲回,最终导致年报中的顾问咨询费较半年报中减少了5.4万元。
2、诉讼费
2012年度审计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诉讼费调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导致年报中管理费用明细下的诉讼费较半年报中减少。
该诉讼费用为公司及子公司因前期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原6家债权银行起诉本公司的案件受理、诉讼、保全费。2011年,公司6家债权银行提起共七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6,076.63万元。由于2011年底前债权银行免除公司及子公司3,772.30万元利息,2012年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债权银行与公司协商,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案件的受理、诉讼、保全费,此后,公司及子公司陆续支付上述案件受理、诉讼、保全费用。
(三)传闻(3)不属实。
上述已详细阐述诉讼费产生的原因,关于债权银行起诉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案件及进展情况本公司均及时予以了披露,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1年刊登的下列公告:
刊登日期 | 公告名称 |
2011年10月17日 | (临2011-031)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2011年10月24日 | (临2011-037)重大诉讼暨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2011年10月31日 | (临2011-040)诉讼公告 |
2011年11月12日 | (临2011-042)重大诉讼暨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2011年12月2日 | (临2011-047)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暨第一大股东持有的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将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
2011年12月6日 | (临2011-049)关于原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解除质押、冻结及被司法划转过户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 |
三、其他说明与提示
1、公司欢迎媒体、投资者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并欢迎通过电话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等渠道向公司咨询或沟通。
2、媒体、投资者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出疑问前,应全面详细地阅读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致电咨询公司,防止发布误导性分析结果。
3、《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