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克服压力挑战、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一年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积极贯彻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主线,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发挥法制对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自律监管收到新成效。
一、大力推进规则体系建设,夯实自律监管的制度基础
(一)配合退市制度改革,全力做好三大核心业务规则的修订工作
一是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工作。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贯彻落实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二是完成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工作。为贯彻落实主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2012年7月7日,深交所发布实施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为逐步实现退市工作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奠定了规则基础。三是完成《交易规则》修订工作。2012年11月30日,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交易规则》。新版《交易规则》明确了“退市整理期”相关交易安排,并纳入深交所前期发布的有关新股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交易规则体系。四是做好《会员管理规则》修订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
(二)积极开展其他业务规则的废、改、立工作
2012年初,深交所制定了《2012年度业务规则制定计划》。除上述核心业务规则外,2012年度深交所共制定、修订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26份业务规则,为加强自律监管、贯彻落实退市制度、推动产品和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三)完成第九次业务规则清理工作
2012年,深交所开展了第九次业务规则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包括自深交所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除前四次批量废止之外的全部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定共计162件。
本次清理出需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59件。清理后,深交所有效的业务规则为103件,其中拟保留86件;拟修订17件。按业务类别分为上市类36件,交易类21件,会员类23件,基金、债券、权证类15件,其他类8件;按规则类别分为规则9件,细则20件,指引19件,其他规定55件。
(四)持续做好法律规则汇编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监管工作,深交所积极做好法律规则汇编工作。2012年编印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2012年版)》等法规规则汇编,供所内各监管部门、系统内各单位和上市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使用。此外,深交所不断完善官方网站“法律/规则”栏目,同时优化分类结构和检索功能,建设国内较为领先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则权威数据库。
二、努力完善执法机制和强化执法力度,确保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一)完善“查审分离”的纪律处分执法机制,提高纪律处分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信力
1、制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和《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提高纪律处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深交所继2011年4月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后,2012年又结合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并在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并配套制定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此外,为提高深交所纪律处分听证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深交所选聘了九位纪律处分外部听证委员。
2、完善纪律处分工作机制,增强纪律处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深交所借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程序,系统提出并组织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深交所纪律处分工作的整体建议。一是完善纪律处分相关业务流程,充实审议会材料;完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程序,明确上市公司代为送达方式和送达回执格式;规范纪律处分决定书发文时限。二是总结违法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和区分的原则,厘清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同个人之间的责任区分。三是规范并适时调整《纪律处分决定书》内容,加强关于违法事实、规则依据和处分决定的说理分析。
3、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升级为契机,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建设与自律监管执法的衔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2012年深交所先后三次进行诚信档案入库数据核查工作,通过多方查找共计完成320条入库数据的补充修正工作。同时,深交所始终将诚信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的日常工作来抓,2012年新增纪律处分信息50条,新增限制交易信息4条。此外,深交所积极探索建立诚信约束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监管体系,推进纪律处分与诚信建设的有效衔接。
(二)严格纪律处分执法,打击和遏制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1、纪律处分总体情况
2012年,深交所根据《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组织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会议11次,作出50份纪律处分决定,涉及上市公司45家次以及有关责任人员200人次。其中,主板公司26家次,中小板公司14家次,创业板公司5家次;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涉及的公司5家次,责任人员26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涉及的公司43家次,责任人员168人;给予公司保荐代表人通报批评处分的2家,责任人员4人;给予公司律师通报批评处分的1家,责任人员2人。
2、纪律处分具体执行情况
(1)按纪律处分原因统计分析
从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2009年以来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来看,纪律处分大致可分为4大类原因(详见附表1):一是信息披露违规,包括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和不公平五种;二是证券交易违规,包括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和违规增减持股票三种;三是公司治理违规,包括关联交易违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违规划拨资金或对外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其他六种;四是其他违规行为,包括拒不配合监管工作、违反承诺、保荐代表人失职、律师失职和其他五种。
2012年度深交所共查处信息披露违规42起,证券交易违规4起,公司治理违规16起,其他违规7起。
附表1:按照处分原因划分的纪律处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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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同一个纪律处分决定中的处分原因有多种时,分别单独计算纪律处分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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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纪律处分类型统计分析
深交所纪律处分决定分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资格禁止三类(详见附表2)。2012年度深交所作出的通报批评决定数量最多,达47起,是最主要的纪律处分类型。
从2009年以来的最近四年的变化趋势看,通报批评数量及占处分总数比重均为各年度最高。公开谴责和资格禁止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2012年共作出公开谴责5起,资格禁止0起。
附表2:按照处分类型划分的纪律处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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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资格禁止类包括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取消董秘资格。②同一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不同主体作出多种纪律处分决定的,分别单独计算纪律处分次数。③纪律处分总数以纪律处分决定书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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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纪律处分对象统计分析
深交所纪律处分对象分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五类(详见附表3)。
2012年度,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仍是受纪律处分最多的主体,达到42起,占总数的81%;其次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二项合计共6起,占总数的12%。
附表3:按照处分对象划分的纪律处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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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纪律处分的对象有多种时,分别单独计算纪律处分次数。
②中介机构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签字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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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纪律处分涉及公司所属板块统计分析
2012年度,主板公司及相关机构、人员受纪律处分最多,有27起;中小板次之,有16起,创业板公司有7起(详见附表4)。
附表4:按照处分涉及公司所属板块划分的纪律处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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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人员受纪律处分的,按所涉上市公司类别计入相应板块。
②纪律处分总数以纪律处分决定书数量为准。③2011年有一份纪律处分决定同时涉及两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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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纪律处分涉及公司上市年限统计分析
2012年度,上市5年以下和10年以上的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受处分的数量较多,分别有17起和27起,上市5-10年的只有6起。
附表5:按处分涉及公司上市年限划分的纪律处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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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自律监管方式、手段和内容,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一)全力推进发行、退市制度和债券制度改革创新,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
1、坚定不移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
一是发布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建立优胜劣汰长效机制。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标志着酝酿多年的资本市场直接退市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为主板和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二是出台改革和完善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方案并修订上市规则。在前期进行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市场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深交所于2012年6月正式发布 《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根据方案修订了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于7月7日发布实施。三是发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四是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完成*ST炎黄和*ST创智退市工作。
2、大力推动新股发行及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IPO模拟询价活动,加强定价约束机制的教育。二是两次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制度,加强新股交易监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实施上市首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制度,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前后的业绩变化情况,强化上市首日风险提示。
3、多管齐下完善债券市场规则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一是顺利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2012年深交所共有117家公司通过备案,通过备案金额148.03亿元,其中已有43家公司完成45只债券发行,发行总额达51.98亿元人民币。二是完善债券上市制度。深交所修订完善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于2012年6月6日起正式实施。三是完善债券交易制度,提高债券回购交易效率。深交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统一债券回购品种,提高债券回购交易效率,优化债券回购业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深圳债券市场效率。四是推动公司债券交收模式优化调整。2012年7月6日,深交所与结算公司正式将公司债券交收模式由“T+1”交收调整为“T+0”交收,深市债券品种交收周期全部统一为“T+0”交收,提高了公司债券交收效率。
(二)坚持“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理念,不断提高日常监管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率,确保市场透明、有序、高效运行
1、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扩大“直通车”试点范围,探索事后监管新模式
2012年7月,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在总结前期直通车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对信息披露直通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扩大了公司和公告类型范围,进入直通车试点的公司由原来55家增加到233家,公告类型由原来85类增加到105类。
(2)推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深化分行业监管工作
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交所稳步推进按行业分工的监管模式。目前,深交所中小板按行业进行监管的公司已经达到三分之一。深交所创业板选取影视行业和生物医药两个行业,制订发布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3)探索分类监管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
在全面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形成了一套以财务指标为主、非财务指标为辅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分类监管业务系统。深交所创业板还通过年报审查,在总结分类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风险分类的各项指标,细化评级标准及分类监管措施。筛选高风险及重点关注公司,采取后续监管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公司的风险排查,严防董监高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减持等风险事件。
(4)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和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公平性、有效性
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公开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公平性。深交所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披露投资者现场调研的详细信息,不仅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还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系统于2012年7月初正式上线运行。
规范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以定期报告为突破口,对年度、半年度报告摘要等需要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披露文件进行大幅简化,进一步突出非财务信息的信息含量,并逐步建立以上网披露、实时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体系。
(5)强化中介机构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一是修订保荐工作指引和评价办法,加强持续督导监管。二是跟踪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实施情况,加强持续督导业务培训,推动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试点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大中介机构违规处分力度。
(6)推进重要登记审核业务办理进展公开和阳光作业,增强自律监管本身的透明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重要登记审核业务办理进展公开。二是新版业务系统BPM4平稳上线运行。深交所新版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BPM4系统于2012年8月13日上线运行,新系统实现了信息披露业务处理和审批流程全程电子化,实时揭示上市公司每项业务办理的进展状态,大大增加了业务办理的透明度。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考核透明度,加强公司自评环节,确保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引导公司更加注重日常信息披露。
2、强化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1)强化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报告机制
一是研究和完善监控指标体系。二是不断扩大交易核查范围。2012年共对四百多家次重大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三是着力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四是深化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
(2)加大对涉嫌市场操纵行为的瓦解和打击力度
一是着力规范和打击涉嫌短线操纵行为。二是强化对多点涉嫌合谋操纵的瓦解和打击力度。三是加大对涉嫌抢帽子操纵的监控力度,提高发现能力。四是加大对异常集中持股行为的分析和监控力度。
(3)遏制新股、题材概念股、绩差股的过度炒作,防范重大恶性风险
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则,强化新股上市初期监控。不断修订新股上市首日停牌规则,出台《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不断强化新股上市初期监控。二是采取限制交易自律监管措施,抑制新股首日炒作,打击交易违规行为。2012年3月,深交所对在新股上市首日通过虚假申报蓄意影响开盘价的“瞿某”账户采取为期三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限制买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三是及时上报涉嫌违规行为。2012年以来,重点强化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特别是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通过大笔申报、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虚拟开盘价和开盘价的行为。
(4)改进监管模式,提高交易监管的针对性。
适应市场新形势,在坚持合法合规和“三公”原则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和规范监管模式和措施,提高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以“重点账户”为核心的重点监控机制,进一步完善重点账户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建立会员客户管理星级评价机制,根据会员配合异常交易监管的意识、措施和效果,定期对会员客户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奖优惩劣。完善分类监管机制,区别对待,根据账户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5)加强对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制度创新的监控措施的研究和准备工作
对沪深300ETF、中小企业私募债、港股ETF等创新品种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创新业务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场内交易和申赎情况,做好对套利交易的监控工作。及时跟进退市制度、T+0制度等制度创新,加强研究和论证,做好应对准备,开发上市公司退市或暂停上市预警指标。加强对创新基金等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市场监察准备,不断完善创新产品、创新业务推出前后的风险评估、防范和控制机制。
(6)不断深化和拓展系统联合监管
树立“大市场、大监管、大执法”观念,及时提供协查支持。不断推进和深化与上交所、中金所市场监察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和监管信息共享。
3、强化对会员的监管
(1)加大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客户管理、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客户联络与回访工作等向会员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严格防范新入市、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创业板。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共同举办“走进会员营业部投资者保护培训教育活动”,宣讲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2)完善投资者新股交易风险警示制度
发布《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股交易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等系列通知,要求会员认真做好规则宣传解释,建立新股交易风险提示机制,切实加强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管理,有效抑制盲目炒新行为。
(3)建立退市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认真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应急方案相关要求,发布《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督促会员建立健全对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机制,实现交易系统前端强制风险提示功能等。
(4)推进融资融券试点转常规与转融通工作
积极推动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工作,先后将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入标的证券名单。推动支持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券商数量由2011年的25家扩展至74家。积极配合转融通业务准备和试点启动,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四、新形势下自律监管面临的新挑战和应对措施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指明了资本市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根本之路。当前,以往一些长期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资本市场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但是各种挑战和风险也不容低估。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的攻坚时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深交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面临更多的风险、压力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承担了更为紧迫的使命任务;二是资本市场改革进入攻坚时期,自律监管形势更加复杂;三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形势严峻,诚信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四是资本市场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深交所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切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紧密结合,坚持严格执法和完善规则有机统一,始终把投资者放在最高位置,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自律监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与行政、司法监管“三位一体”协同作用,积极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努力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渗透力、覆盖面和包容性,全力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建立健全简明高效的业务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自律监管的制度基础
以“简化、透明化”为原则,立足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做好业务规则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动业务规则体系建设从“数量型”发展向“质量型”发展转变,着力构建简明高效的业务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自律监管的制度基础。
(二)坚定不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制度创新,在发展实践中通过创新思维和措施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一是配合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深化落实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推动中介机构切实履职尽责。二是推动修订创业板发行审核条件,放宽行业限制,支持战略性产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推动主板公司做优做强,积极推进B股改革。三是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换股等方式融资、并购,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四是配合推进场外市场建设,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研究转板机制。五是搭建“基金超市”,建设高效、低成本的境内外资产配置平台。六是建设“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平台”。
(三)继续强化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市场运作的透明度
一是继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积极稳妥落实新退市制度,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大对业绩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继续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公司范围和直通披露公告类别,配合重组审核分道制试点,扩大行业监管试点范围,出台行业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和行业监管指引;强化现金分红信息披露和承诺监管力度,推动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落实持续督导制度,做好保荐指引新旧衔接,加大培训力度,做好保荐代表人评价工作。
二是继续强化交易监管。实施“深化遏制炒新”专项行动,事前严防,事中严控,事后严处,加大炒新监控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和信息揭示,增强市场约束力;严厉打击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多层次市场监察系统,提高自动化、信息化、透明化水平,提高交易监管的精确性、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是继续强化会员监管。配合发行制度改革和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分析梳理有代表性的“炒新大户”和“参与炒新持续亏损中小投资者”账户,以自查、抽查等形式督促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性;跟踪督促会员开展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指导会员进一步完善技术改造和健全相关工作程序,提高投资者风险警示效果,确保新退市制度顺利实施;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围绕新股交易风险警示工作,强化会员培训和指导,强化会员应急应对能力,维护新股交易秩序。
(四)创新自律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推进依法监管、阳光监管
一是继续完善创新纪律处分和限制交易自律监管执法机制。二是在进一步梳理完善重要登记审核业务办理进展公开和监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研究优化办理流程、扩大公开业务范围,探索建立监管措施公开制度,提升监管透明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威慑作用。三是深化诚信档案建设,探索运用诚信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监管。
(五)充分发挥一线自律监管组织贴近投资者优势,探索提升投资者服务和保护水平
一是开展“认识你的股东”专项活动,构建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服务体系。二是扩展“互动易”、呼叫中心、信息公开全媒体平台功能,试点网络视频股东大会,完善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机制,全面均衡地服务不同投资者群体。三是持续组织“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强化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识。四是探索支持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建立市场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积极推动进一步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探索多元化的证券市场纠纷解决机制,拓展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
纪律处分原因 | 纪律处分次数 | |||
年度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信息披露不真实 | 1 | 5 | 3 | 1 |
信息披露不准确 | 4 | 8 | 3 | 9 |
信息披露不完整 | 2 | 2 | 0 | 5 |
信息披露不及时 | 26 | 26 | 17 | 27 |
信息披露不公平 | 5 | 0 | 0 | 0 |
信息披露违规小计 | 38 | 41 | 23 | 42 |
敏感期交易 | 7 | 5 | 11 | 2 |
短线交易 | 3 | 8 | 5 | 1 |
违规增减持股票 | 5 | 5 | 4 | 1 |
证券交易违规小计 | 15 | 18 | 20 | 4 |
关联交易违规 | 4 | 2 | 2 | 5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 3 | 0 | 5 | 2 |
违规划拨资金或 对外财务资助 | 1 | 0 | 0 | 1 |
资金占用 | 2 | 4 | 2 | 4 |
违规担保 | 2 | 2 | 1 | 0 |
其他 | 0 | 0 | 0 | 4 |
公司治理违规小计 | 12 | 8 | 10 | 16 |
拒不配合监管工作 | 1 | 0 | 1 | 0 |
违反承诺 | 1 | 0 | 0 | 3 |
保荐代表人失职 | 2 | 3 | 0 | 2 |
律师失职 | 0 | 0 | 0 | 1 |
其他 | 1 | 3 | 1 | 1 |
其他违规行为小计 | 5 | 6 | 2 | 7 |
总计 | 69 | 73 | 55 | 69 |
纪律处分类别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通报批评 | 42 | 51 | 44 | 47 |
公开谴责 | 9 | 7 | 5 | 5 |
资格禁止 | 2 | 0 | 0 | 0 |
纪律处分总数 | 45 | 52 | 44 | 50 |
纪律处分对象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 39 | 34 | 32 | 42 |
上市公司股东 | 6 | 20 | 10 | 4 |
实际控制人 | 1 | 3 | 1 | 2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1 | 0 | 0 | 1 |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 2 | 5 | 1 | 3 |
所属板块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主板 | 29 | 25 | 17 | 27 |
中小板 | 16 | 25 | 27 | 16 |
创业板 | 0 | 2 | 1 | 7 |
纪律处分总数 | 45 | 52 | 44 | 50 |
所涉公司 上市年限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5年以下 | 15 | 20 | 24 | 17 |
5-10年 | 7 | 10 | 4 | 6 |
10年以上 | 25 | 20 | 17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