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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3-002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2,105,700股。

    2、本次限售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2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号”文批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60万股,并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5,78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21,040万股。

    2011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19号),此次非公开发行新股4,720万股,于2012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由21,040万股变为25,760万股。

    截至到目前为止,公司总股本为25,76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169,305,7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王翠英、崔积和、姜开云、高赫男、梁群升和王强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兴民钢圈股份,也不由兴民钢圈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嘉民先生于2011年4月逝世,经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决定由王嘉民先生之子王志成先生继承8,692.40万股兴民钢圈股份,王嘉民之配偶梁美玲女士继承249.60万股,王嘉民之女王艳女士继承210.40万股,各继承人所继承股份于2011年10月27日办理过户完毕。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2,10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7.4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2人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王志成86,924,00086,924,000注2
    2姜开学8,047,8008,047,800注1
    3邹志强7,890,0007,890,000
    4崔积旺7,890,0007,890,000
    5梁美玲2,496,0002,496,000
    6王 艳2,104,0002,104,000(
    7梁群升1,578,0001,578,000(
    8崔积和1,578,0001,578,000注1
    9高赫男1,262,4001,262,400
    10王翠英1,215,1001,215,100(
    11姜开云946,800946,800(
    12王 强173,600173,600(
    合 计122,105,700122,105,700(

    注1:高赫男、梁美玲、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崔积和六位股东现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注2:王志成持有的股份中,有22,000,000股尚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兴民钢圈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兴民钢圈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数据明细表;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