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2013-006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1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1,763,603,529.56 | 1,514,822,686.14 | 16.42% |
营业利润 | 387,871,799.15 | 361,653,714.82 | 7.25% |
利润总额 | 401,500,894.44 | 385,296,170.04 | 4.2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83,499,751.05 | 363,893,351.78 | 5.39%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838 | 0.3255 | -12.81%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 10.90% | 22.62% | 减少11.72个百分点 |
本报告期末 | 本报告期初 | 增减变动幅度(%) | |
总资产 | 5,537,866,126.26 | 3,958,522,171.34 | 39.9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4,009,220,686.20 | 1,790,959,650.30 | 123.86% |
股 本 | 1,397,988,790.00 | 1,117,988,790.00 | 25.0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2.87 | 1.60 | 79.38%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以高清交互业务为切入点,实施数量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提升,切实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保持了企业收入的稳定增长,实现了公司整体战略转型。
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成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000 万股,并于2012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1,117,988,790 股变更为1,397,988,790股。从而导致公司报告期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与去年相比增长幅度较大。
三、上网公告附件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5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2013-007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简介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于2013年2月1日在深圳签署了《数字电视一体机及增值业务合作战略框架协议》,就公司授权同洲电子以代理方式推广、销售数字电视一体机及增值业务事宜,达成合作战略框架协议。
二、协议对方
名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
注册号: 44030110302265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袁明
注册资本:34,148万元
成立日期:2001-04-29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应用网络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无线移动电子信息产品、汽车电子产品、系统集成、移动通讯终端、电子元器件、电视机、显示器、数字电视机顶盒等产品的生产经营(生产项目营业执照另发);家用商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制造、销售、服务和回收;通信设备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卫星电视接收天线、高频头、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的研发和生产(执照另发)。
公司介绍:同洲电子是专注于视讯解决方案与运营服务的三网融合领先企业,已为国内广电运营商提供产品、技术、平台、运营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同洲数字电视互动平台系统已在国内覆盖8000万户用户,用户规模行业第一,融合平台先进性行业第一。同洲电子高清互动双向一体机及系列产品将极大丰富贵吉视传媒的商业模式创新及业务发展。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模式
1、在吉林省区域内,公司指定授权同洲电子为“广电综合业务代理商”。合作开始即协议签署生效后一年内,同洲电子承诺通过代理模式累计销售公司双向业务套餐3万套,高清终端3万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第二年开始至合作结束,同洲电子代理公司业务承诺的销售量附带相关业务代理的授权需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共同投入资源,推动广电业务市场发展。
2、公司和同洲电子将采用自有营业厅、授权营业厅-卖场、授权营业厅-自建、综合渠道、商业客户合作、第三方合作等多种合作渠道和模式。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有权要求同洲电子代理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流程符合其行业法律法规及营销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规范,如有违反,通知整改,整改不合格后可取消同洲电子相应业务代理授权。
公司有义务为同洲电子提供业务办理流程、系统操作及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源协调;对授权给同洲电子代理的相关产品给予折扣优惠;为同洲电子提供优质演示资源和场地;指定专人对相关流程进行梳理和设计。
2、同洲电子的权利和义务
同洲电子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用户信息和反馈意见;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同洲电子有权在公司授权代理的产品或服务方案中增加双方认为可以促进业务发展的,且同洲电子拥有知识产权的应用与程序。增加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分配双方另行约定;在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程、服务规范等条款的情况下,同洲电子有权作为总代理,发展二级代理,同洲电子发展的二级代理商应按照公司对代理商的管理制度在公司备案。
同洲电子有义务向公司承诺代理销售任务并保证完成;在代理销售过程中维护吉视传媒的企业形象、声誉,遵守其相关管理制度。
(三)合同有效期:5年
四、对公司影响
同洲电子与公司关于数字电视一体机及增值业务领域的战略合作将有助于巩固吉视传媒广电业务综合竞争力,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有线电视网络的传播能力,实现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变数字、由单向变双向、由用户看电视向用电视的转变。该协议的签订将不会对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有关一体机的重大进展,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需签订正式合同以便进一步明确。本协议涉及的销售数量及金额仅是双方合作目标,一体机在未来市场的销售还以未来实际情况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案文件
《数字电视一体机及增值业务合作战略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