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08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美”)于近日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236000088,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江西格林美可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西格林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江西格林美的创新能力,提升行业竞争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09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2月5日,公司接到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鑫源兴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鑫源兴 | 大宗交易 | 2013年1月31日 | 10.87 | 500 | 0.86 |
大宗交易 | 2013年2月1日 | 11.45 | 500 | 0.86 | |
大宗交易 | 2013年2月5日 | 11.30 | 200 | 0.35 | |
合计 | 11.18 | 1200 | 2.07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鑫源兴 | 合计持有股份 | 4070.612 | 7.02 | 2870.612 | 4.9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70.612 | 7.02 | 2870.612 | 4.95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鑫源兴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期间任意30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鑫源兴本次减持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鑫源兴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持有鑫源兴31.465%股份,为鑫源兴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后,鑫源兴持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截至目前为止,除鑫源兴之外,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控制的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减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鑫源兴承诺,连续6个月内(含本次)累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的5%。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10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格林美 |
股票代码 | 0023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住所 | 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
通讯地址 | 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
股份变动性质 | 减持 |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 2013年2月5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格林美、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
法定代表人 | 许开华 |
注册资金 | 1565.62万元 |
单位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业务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前置审批项目) |
经营期限 | 2006年10月20日至2026年10月20日 |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360981210018481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60981793893231 |
通讯地址 | 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通讯地址 | 公司任职情况 | 兼职情况 |
许开华 | 男 | 中国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乐悠园5座16B | 执行董事 | 深圳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会长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格林美股份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个人资金需求。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继续减持格林美股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出售格林美股份12,000,000股,占格林美总股本的2.07%,减持均价11.18元/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减持前持股情况 | 减持后持股情况 |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40,706,120 | 7.02% | 28,706,120 | 4.9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格林美28,706,120股,占格林美股本总额的4.9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格林美公司股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鑫源兴之外,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控制的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连续6个月内(含本次)累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格林美公司股份的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董事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2013年2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楼 |
股票简称 | 格林美 | 股票代码 | 0023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0,706,120股 持股比例:7.0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数量:28,706,120股 变动后比例:4.9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许开华
签署日期: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