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3-006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13年2月6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的通知,陈尧根先生自2012年11月6日首次增持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7,033股,增持比例达0.249%。至此,增持人陈尧根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陈尧根先生于2012年11月6日至1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255,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5%。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1)。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计划在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公司股份最低不低于4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2年11月6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73,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6%。
2012年11月7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8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9%。
2012年11月9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94,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
2012年11月12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2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
2012年11月13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
2013年2月4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3%。
2013年2月5日,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3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
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陈尧根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507,03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上述增持后,截至2013年2月6日,陈尧根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507,03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
五、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持有公司91,8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公司第二大股东绍兴县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为亚太集团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27,081,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75%;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通过亚太集团(持有亚太集团92.67%的股权)以及亚太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房地产,间接控制本公司58.275%的股份。
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2013年2月6日,陈尧根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58.52%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公司507,03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通过亚太集团以及亚太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房地产,间接持有公司118,881,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75%。
六、承诺的履行情况
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八、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陈尧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亚太药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