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1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3年1月29日发出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3-009公告)。
2013年2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提交的《关于向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截至目前广汇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40,771,1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7%。
临时提案的内容:鉴于独立董事宋小毛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详见2013-011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有关规定,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与提案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附件1)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30时(北京时间)开始,预计会期半天;
3、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融资计划 | 否 |
2 |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担保计划 | 否 |
3 | 关于提名韩士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否 |
4 | 关于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否 |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3年2月19日下午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四、参会方式
1、登记时间:2013年2月20日、21日北京时间10:00-18:00;
2、登记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法:
①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②法人股股东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海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票帐户卡、有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③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本公司所在地邮戳日不晚于2013年2月21日18:00)。
五、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邮政编码:830002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倪娟
4、电话:0991-3719668,0991-2365211
5、传真:0991-8637008
六、其他事项
所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附件2、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4、授权委托书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附件1:
关于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有关规定,鉴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小毛先生提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应满足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有关规定,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将《关于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推荐,张伟民先生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与本届董事会期限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无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伟民,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
现任新疆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自治区领导干部法制讲师团成员,全国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治区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伟民先生1986年7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86年10月担任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首席法律顾问,开创了新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先河。1998年2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2002年5月至今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首席法律顾问。1997年被司法部评为“优秀律师”,2002、2005、2008、2011年先后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自治区“优秀律师”。2011年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
张伟民先生未持有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形。
临时提案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附件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现提名张伟民先生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张伟民先生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张伟民先生已书面同意出任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广汇集团认为,张伟民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张伟民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张伟民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张伟民先生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张伟民先生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张伟民先生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张伟民先生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广汇集团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伟民先生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广汇集团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5日
附件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伟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伟民
2013年2月5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 )/无( )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 )/不可( )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上海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自然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1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传闻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近期个别媒体报道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股权质押及资金链紧张相关事项,经与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核实,现将事实情况澄清如下:
一、截止2013年2月6日,广汇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540,771,1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7%;累计质押其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883,518,000股股权,占广汇集团持有股份的57.34%,占公司总股本的25.21%,详细质押情况如下表:
序号 | 信托公司/资金方 | 借款人 | 质押股数 (万股) | 融资时间 |
1 | 光大银行 | 广汇集团 | 17550 | 2010.12-2014.4 |
2 | 长安信托 | 广汇集团 | 13140 | 2011.11-2013.11 |
3 | 重庆信托 | 广汇集团 | 9943.2 | 2011.12-2013.12 |
4 | 海通证券 | 广汇集团 | 8100 | 2011.4-2017.4 |
5 | 中信银行 | 广汇集团 | 6120 | 2012.1-2017.1 |
6 | 昆仑信托 | 广汇集团 | 18948.6 | 2012.2-2014.2 |
7 | 兴业信托 | 广汇集团 | 14550 | 2012.12-2013.12 |
合 计 | 88351.8 |
二、以上质押手续完备且风险可控,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在股权质押期间从未出现任何逾期现象,且随着融资期满,各类解押手续均在积极办理及正常披露过程中。当前广汇集团及所属各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一切正常有序。
三、广汇集团母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广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已分别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自2012年起分别按照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均在良性资产负债率控制范围内,属正常融资行为。
四、《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