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通知:海亮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7%)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
交易时间 | 参与交易的 原股东 | 参与交易的 证券公司 | 证券数量 (万股) | 购回期限 |
2013-02-05 | 海亮集团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50 | 1年 |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海亮集团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3,861.71 | 43.75% | 30,011.71 | 38.77%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关于海亮集团权益变动情况详见附件《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海亮集团的意见行使。
3、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等)归属于海亮集团,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海亮集团;标的股份发生配股的,中信证券应在指定时间内将配股权划转至海亮集团证券账户;标的股份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的,中信证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海亮集团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R日)的前一个交易日(R-1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
4、待回购期间,海亮集团可以提前购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约定禁止的情形除外。
5、购回期满,如海亮集团违约的,中信证券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