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属控股公司抵押贷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 2013-00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控股公司抵押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以下简称“浙江国贸东方房产”)的通知函,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国贸东方房产”)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33,000万元。同时,湖州国贸东方房产将其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作为上述贷款还款的担保。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抵押贷款人的基本情况
湖州国贸东方房产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贸东方房产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承江,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截至2012年10月31日,湖州国贸东方房产资产总计为1,585,271,554.02元,负债总计为1,093,645,276.18元。
二、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湖州国贸东方房产以其名下位于湖州仁皇山分区RHS(N)-09-3/2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获得3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其中:
以其名下50,107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湖土国用(2012)第010615号](抵押价值计37,580.25元),抵押给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获得为期30个月16,038万元的人民币银行贷款,贷款年利率为8%。
以其名下20787.50平方米土地 [土地使用证号湖土国用(2012)第010617号](抵押价值计15590.625元),以及其名下32177.60平方米土地 [土地使用证号湖土国用(2012)第010616号] (抵押价值计24,133.20元),抵押给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获得为期36个月16,962万元的人民币银行贷款,贷款年利率为8%。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