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3-002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1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2月7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3-003号公告。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3-004号公告。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3-00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被担保人名称:同煤秦发(珠海)控股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2.55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7.65亿元(包含本次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与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同煤秦发(珠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发公司”)。随着秦发公司的不断发展和经营业务的需要,2013年秦发公司计划经营煤炭总量2000万吨,实现营业收入100亿以上。
为完成全年确定的经营目标,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秦发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国贸公司按所占股比51%为其提供2.55亿元贷款担保,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按所占股比49%为其提供2.45亿元贷款担保。
2013年2月7日,本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国贸公司为秦发公司提供2.55亿元担保额度。根据规定,此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同煤秦发(珠海)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四楼40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政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实收资本: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审批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截至201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6,924,966.6元、负债总额16,937,70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流动负债总额16,937,700元、资产净额19,987,266.6元、营业收入518,892,305.73元、净利润-12,733.4元(以上数据未审计)。
秦发公司股东为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所占股比分别为51%、4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期限:1年;金额:人民币2.55亿元。
在该等额度内,由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秦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主要是为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以确保完成全年确定的经营目标。公司在对秦发公司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综合分析后,同意国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7.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44%;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2.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2%;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0。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3-00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3年2月28日上午9:00,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8:5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名称为:《大同煤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04)。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2月21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3年2月22日, 8:30—17:30;
2、登记地点:山西省大同市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在出席股东大会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352-7010476 传真:0352-7011070
邮政地址:山西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037003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3 | 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办理签到手续后入场;在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过程中股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做出答复。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及持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打“√”,反对的在“反对”栏内打“√”,弃权的在“弃权”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九、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时间:2013年2月28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张有喜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律师宣布到会股东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人,1名监事监票人;
四、宣读审议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主持人宣布根据会议须知中表决办法,进行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中期票据。初步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将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次发行。
(2)发行期限
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5年(包含5年)。
(3)发行利率
实际发行价格将根据发行时的指导价格及市场情况来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投资等。
(5)决议有效期
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6)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根据需要确定担保方,签署必要的文件,聘任相应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必要的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相关行动。
本次发行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就上述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该等专项说明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在审议前述第(二)项所述情形下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非发生根据董事会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比例不低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对于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议案二:
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具体计划,通过梳理公司各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归集各业务流程的具体工作情况,诊断、识别存在的缺陷,公司制定及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其中,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制度制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和合同签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第十条 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必须在对外担保合同经过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并按照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担保申请与受理,担保对象调查与评估、担保事项审批,担保合同签定,担保对象跟踪,担保责任的履行、解除、追偿,担保损失评估及责任追究等流程,全面、科学地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经过科学、有效的决策与审批,确保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信息,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