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 ST 浩物 公告编号:2013-16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2月17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姜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1228.3816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65%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除独立董事孔晓艳女士、唐琳女士、袁敏璋先生,监事赵刚先生、范群华先生,副总经理李朝晖先生、陈陵先生、黄志刚先生因事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莉女士、高栋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与建行成都民兴支行签署<还款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建行成都民兴支行经友好协商,决定与其签署的《还款协议》生效,本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前归还建行成都民兴支行138,279,953.60元人民币时,该行同意豁免前述四笔借款剩余的债务共计12,179,904.03元人民币,且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就前述贷款以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设定的质押的注销手续。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1228.381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建行成都民兴支行签署<减免利息协议>的议案》
为减轻公司贷款压力,降低财务费用,本公司授权鸿翔公司与建行成都民兴支行签署的《减免利息协议》生效,鸿翔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前向建行成都民兴支行以现金归还全部本金9,735,662.91元人民币及违约金2,250,000.00元人民币时,该行同意减免鸿翔公司截至2012年9月21日所欠建行成都民兴支行的利息13,660,627.15元人民币以及自2012年9月21日至本户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1228.381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 师 姓 名:姜莉、高栋卿
3、结 论 性 意 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2013年2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2013年2月1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