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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2]1594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3、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场内简称:银河增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场内简称:银河优先)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场内简称:银河进取)。

    银河增强份额可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银河增强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4、本基金自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5、首次募集时,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8、《基金合同》生效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0、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2、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5、《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2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8、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9、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0、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2、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3、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3)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及简称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507)

    场外基金简称: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

    场内基金简称:银河增强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场内简称:银河增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场内简称:银河优先)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场内简称:银河进取)。

    银河增强份额可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银河增强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五)基金运作方式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7、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21.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场内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二)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三)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场内/场外认购
    M<50万1.0%
    5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2%
    M≥500万1000元/笔

    (四)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101,0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场内开户和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个人投资者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办理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东长治路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2600213818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5、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二)兴业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具体时间按照各个网点规定执行。

    2.个人投资者业务流程

    (1)开立兴业卡或活期存折

    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请事先办妥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并存入足额资金。

    (2)开立基金账户

    填写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并在申请单上签名。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兴业银行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 交经办人签字,并将第二联交投资人。

    (3)各交易渠道(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委托

    1)网点柜面

    投资人持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委托成功后,网点柜员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投资人需签名确认。

    2)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签署《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协议》,为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通网上银行基金交易服务。

    交易成功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兴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登录兴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3)电话银行

    兴业银行已经开通95561客户服务热线基金业务功能,个人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个人服务申请表》,并签订《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协议书》,开通客服热线的基金买卖功能。交易开通成功后,即可拨打兴业银行95561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本基金买卖。投资人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对本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兴业银行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4)成交确认

    在申请委托两天后,投资人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网上银行客户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查询

    可以凭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网上银行客户可以在网上个人银行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等。

    五、机构投资者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7)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公章。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办理认购(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