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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不达标 长征电气诉说“原委”
    2013-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继沧州大化之后,又有一家上市公司——长征电气发布了召开2012年度现金分红说明会的相关公告,其说明会将于今日盘后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召开理由与沧州大化大同小异:长征电气2012年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月6日,长征电气第5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公司以2012年末总股本5.09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含税),本次分配派发现金红利254.6万元,只相当于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3.4%,远低于《公司章程》“无重大特殊情况发生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此做出如下解释:公司主营业务主要集中于机械制造和加工,其行业特点和生产工艺决定了其半成品或外购件较多,持续经营的企业需要根据每年的经营计划提前进行原料的采购、准备以及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公司2012年度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留在各子公司,以确保2013 顺利实现11亿元的营收目标。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尚属于复苏过程中,业务的扩大不可避免对销售回款的质量造成影响,利润进一步在应收账款产生沉淀,在一定程度对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造成影响。

      长征电气的解释听起来颇具说服力,不过,查看公司连续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发现其依旧不符合《公司章程》。在2010年至2012年的3年中,2010年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2011年公司执行“10派1元(含税)”的分配方案,现金分红424.34万元;2012年预计分配方案如前所述。因此,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仅相当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7400.51万元的9.17%,远低于《公司章程》中不少于30%的规定。

      对照2012年公布的上交所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除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外,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显然,长征电气符合上述情形,不过其恐怕难以进入分红最少的上市公司之列。可以预见,随着年报披露深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老赖”需要面对投资者就长期未分红这一现状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