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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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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场内增利B份额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增利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增利B 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6%=600元

    认购金额=100,000+600=100,6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增利B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增利B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 99,453.58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增利A、增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分级概况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一类份额为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低的平稳收益型份额(简称“增利A”),另一类份额为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高的积极进取型份额(简称“增利B”)。

    增利A份额年化收益率(单利)= 1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1.4%

    增利A与增利B分开募集,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7:3,所募集的增利A与增利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增利B份额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增利B份额;增利A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增利A的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个增利A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进行增利A的赎回操作。每个增利A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进行增利A的申购操作。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第6个申购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增利A的每个开放期,如果增利A净申购份额相对较多,增利A和增利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增利A的净赎回份额相对较多,增利A和增利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为了控制杠杆风险,增利A与增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期,本基金以增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增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满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期届满日,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A和增利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增利A份额和增利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流动性、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并因此决定了两类基金份额风险和收益特性的差异。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计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增利B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或增利B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增利A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为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 Fb为T 日增利B 的份额余额,NAVaT为T 日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增利A 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增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增利B分级运作期届满日(T 日)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非申购开放日(T日),设Ta为自增利A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之前增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为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 Fb 为T 日增利B 的份额余额,NAVaT为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增利A 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之前增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增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T日增利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A 非申购开放日,NAVaT为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增利A 的某一申购开放日,NAVaT 为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A、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增利A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内,增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内,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满36个月之日,即第6个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增利A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第6个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外,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第9位四舍五入。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A的份额数×增利A的折算比例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 年内,投资者可在增利A 的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对增利A 进行赎回与申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期及时间

    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内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其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增利A的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则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场外均可办理。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增利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申购开放日的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增利A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开放期内提交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含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对于增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增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增利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A份额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增利A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增利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A单个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增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

    (2)增利A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增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增利A的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开放日增利A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确定。增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增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增利A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增利A,则其可得到的增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2)增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增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该开放期申购开放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增利A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购开放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增利A的赎回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增利A,假设该开放期申购开放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22=10,220元

    (3)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在赎回开放日(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增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前(含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享有T+2日之后(含T+2日)的基金收益。

    对于在申购开放日(T+1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增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前(含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T+2日之后(含T+2日)的基金收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增利A份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增利A份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增利A在单个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若在增利A 份额的单个开放期,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A 份额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例2: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除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为增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增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增利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增利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增利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增利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增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增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为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增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转换时增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期赎回增利A基金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转换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增利A、增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A 份额(或增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A(或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A(或增利B)的份额数×增利A 份额(或增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增利A 份额(或增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A、增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增利A、增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如果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增利 A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增利 B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债项评级在AA+和AA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现金及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结构及GDP增长率、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项评级为AA+和AA的中等评级信用债,这些债券品种除了受基础利率变动影响之外,对信用风险变动尤为敏感。而无论是利率走势还是信用风险变化,均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形势判断。对经济周期的把握,政策面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决定了本基金在信用债仓位、评级和期限的选择。中等评级的信用债由于其个体差异比较大,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分析,从而通过比较市场收益率和债券违约风险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标的的非系统性违约风险。

    (1)自上而下分析:仓位、评级和期限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国家财政货币政策走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从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券组合的仓位、评级和期限策略,并动态调整。当在经济从衰退转向复苏过渡期时,是中等评级信用债比较好的买入期,此时利率风险大幅下降,资金面转好,但是由于经济还处于底部,信用利差还处于高位。从期限选择来看,在信用债收益率还处于高位时应该优先选择期限长的品种;从评级选择来看,本基金将在经济从衰退转向复苏过渡期的阶段适当增加中等评级信用债中债项评级较低的个券的配置比例,从而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当经济从复苏期转向过热期过渡时,此时利率风险开始上升,企业的经营状况不错,本基金将适当缩短信用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减持期限长的信用债。当经济从过热向衰退期过渡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信用债品种的仓位比例,并选择债项评级水平相对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从而在控制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使本基金获得较为稳健的收益回报。

    (2)自下而上分析:个券选择

    中等评级信用债券个体差异较大,流动性不佳,存在错误定价的机会比较大。我们将充分运用公司的产业债评级模型和城投债评级模型,由经营丰富的信用评级人员对于个券进行信用评级,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债券进行实地调研,以识别个券风险。同时根据市场的定价和个券风险,选择出被市场低估的个债。

    (3)分散化投资

    分散化的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对行业和个券进行分散化的投资,每个行业和个券不超过一定比例,以分散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增强投资组合的获利能力,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收益水平。本基金将以价值投资为原则,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主业清晰、盈利能力优秀、管理透明、具有较好成长性和持续核心竞争力,且流动性好具有较好估值安全边际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在保障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投资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而且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因而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增利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而增利B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的债项评级在AA+和AA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运作时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统一的份额净值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收益分配方式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增利A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增利A收取销售服务费,增利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增利A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增利A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20版)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300万0.4%
    300万≤M<500万0.2%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
    100万≤M<300万0.5%
    300万≤M<500万0.3%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赎回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Y<6个月0.1%
    Y≥6个月
    场内赎回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