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3-00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上午9:00开始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股份186,749,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3,750,000股的61.4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投票选举, 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黄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白明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潘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肖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瞿绪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胡文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选举张树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选举刘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选举朱振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以上5名非独立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黄松先生、白明垠先生、潘峰先生、肖荣先生、瞿绪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胡文瑞先生、张树平先生、刘力先生、朱振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投票选举,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全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王毅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以上2名股东代表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王全先生、王毅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的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86,749,99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池晓梅、宗爱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