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 2013-00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5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公司410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9:30-11:30、13:00-15:00,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6,470,90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78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881,95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73 |
(三)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振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其中,议案的“同意票比例、反对票比例、弃权票比例”均指相应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__ | __ | __ | __ | __ | __ | __ |
2.1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3 | 发行对象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4 |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5 |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6 | 锁定期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7 | 上市地点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8 | 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9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2.10 | 决议有效期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3 | 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4 | 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5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6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 68,352,018 | 100.00 | 840 | 0.00 | 0 | 0.00 | 是 |
上述议案第2、3、4、6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黄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