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等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臧静涛
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经查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1、公司自2012年3月起因对外借款、担保纠纷被债权人诉诸法院,至少涉及25起诉讼,涉案金额累计达11.7亿元,占公司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1%,但公司直至2012年8月31日和10月18日才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12年4月25日,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被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冻结募集资金2.4亿元,但公司直至2012年6月26日才进行了信息披露。
3、2012年以来,公司多家下属子公司存在停产情况,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充分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2.2条的有关规定。前董事长臧静涛、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王彬、黄绍优、监事会主席李奕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其中,前董事长臧静涛在2012年4月30日就得知公司的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但直至2012年6月26日才通知公司进行了披露,其行为性质恶劣,对公司该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直接和主要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前董事长臧静涛、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王彬、黄绍优、监事会主席李奕明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前董事长臧静涛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