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司债简称:11武钢债 临2013-002
股票代码:600005 公司债代码:122128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武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武钢债”、“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3月4日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披露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武钢债
(三)债券代码:122128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72亿元
(五)债券期限:3年期品种
(六)票面利率:4.75%
(七)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2日
(八)债券登记日:债券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公司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九)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2年3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详见本公司2012年3月2日公告),本期“11武钢债”的票面利率为4.75%。每手“11武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权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8.0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1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2年3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武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请截至2013年3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3年3月15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附件《“11武钢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27—86306023,邮寄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为:430083。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3月1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武钢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钢城分理处,账户号为:3202008119200035766,开户行号为:827788,户名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如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崎琳
注册地址:青山区沿港路 3 号
联 系 人:万毅、冯俊
电 话:027—86807873
传 真:027—86306023
邮政编码:43008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联 系 人:王晶、刘林东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5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 系 人: 徐 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11武钢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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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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