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1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2月25日下午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吴斌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代表股份290,826,100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67.010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90,820,000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67.0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0.00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290,8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吴睛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