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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费率新规市场化意味浓 “惩罚性赎回费”效果有待观察
    2013-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素 ○编辑 王诚诚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销售费率可由管理人自行定价、支持与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签约、强制收取惩罚性赎回费等内容。

      业内人士分析,惩罚性赎回费旨在杜绝帮忙资金行为,鼓励基金投资长期化。未来,基金或将逐渐形成差异化的费率机制和销售策略,基金销售行为将进一步市场化。

      

      业内争议“惩罚性赎回费”

      本次修订意见稿的最大看点之一是规定了强制收取惩罚性赎回费。具体来看,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偏股型基金(不含ETF),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偏股型基金(不含ETF),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人士纷纷表示,证监会此举的本意在于杜绝短期帮忙资金,鼓励基金长期投资,不过对于该条款的效果业内有一定争议。

      “对于习惯波段操作的机构而言,此举会使其成本增加,促使其转向专户或者其他非公募产品,实际上降低了公募基金对机构的吸引力,基金销售难度将进一步加剧。”某人士如是表示。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则认为,若该政策实施,现有基金销售行为可能要进行重大调整,短线资金、帮忙资金和频繁申赎都将被有针对性地予以限制,将抑制新基金发行中的泡沫及基金年末冲规模冲动,公募基金进一步突出中小投资者属性。

      沪上某公司市场部总监则认为,该政策对整个行业销售的影响不会很大。由于绝大部分的偏股型基金持有一年的赎回费用就在0.5%左右,该新政只是增加了对于短期持有(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的赎回成本,其意图剑指机构大额冲量资金和短期帮忙资金,加之该政策并未覆盖此前成立的基金,因此对基金销售的整体情况影响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该强制惩罚性赎回费新规一出,不少人士指出交易所基金或因此受益。胡立峰表示,新规之下,偏好波段运作的机构投资者可能要改变基金交易场所,从场外交易转向场内交易,交易所基金将受益匪浅。

      

      销售费率进一步市场化

      除惩罚性赎回费外,该新规仍存多项亮点,包括差异化的销售费率机制和支持与分支机构签约等。

      新规规定,基金公司今后可以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对于同一类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定价,基金销售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自行决定优惠水平。

      “目前我国传统的基金产品普遍采取固定费率制, 差异化费率有助于基金产品的功能细化与风格细化(如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收取不同销售费率),鼓励产品差异化发展,促进市场化竞争。” 海通证券相关分析人士如是表示。

      此外,新规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分析人士称,此条最直接的表现是基金今后可与各银行分行签订销售协议,这意味着未来基金发行不用再全国“铺开”,有利于基金管理人精准区域营销,增加销售的针对性。同时不同销售区域的费率差异,也有利于基金销售费用的市场化。

      在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王群航看来,征求意见稿中客户维护费的明确以及可和销售分支机构签约等规定都值得密切关注,未来新基金销售模式可能进一步市场化,基金公司也或将加快从“规模考核”至“利润考核”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