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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远程电缆 公告编号:2013-011

      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10日,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决定矿物绝缘特种电缆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无锡远程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无锡裕德携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远程”)来实施, 2013年1月28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远程近期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帐号:394000694018010057309。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远程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1、无锡远程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4000694018010057309,该专户仅用于矿物绝缘特种电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承诺将其原有募集资金项目专户上的6,898.4989万元本金及利息在2013年2月4日内全部转入乙方的募集资金专户,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另余未到期的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将在2013年8月3日到期后再全部转入无锡远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及无锡远程的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在全部专户资金全部转入无锡远程专户后,应该注销其矿物绝缘特种电缆项目在专户银行的专户。

      二、公司、无锡远程以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无锡远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无锡远程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公司、无锡远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国庆、梁太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无锡远程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无锡远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无锡远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无锡远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无锡远程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无锡远程、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无锡远程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无锡远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招商证券、专户银行签署的矿物绝缘特种电缆项目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继续有效直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转入无锡远程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公司专户注销完毕为止。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 12 月31日)止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无锡远程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