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专 版
  • A10:股市行情
  • A11:市场数据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全国股转系统预留转板通道
  • 发布新规 降低期货营业部准入门槛
  • 证监会:企业应收款等可作证券化资产
  • 证监会:
    加快现代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壮大
  •  
    2013年2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2版:焦点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焦点
    全国股转系统预留转板通道
    发布新规 降低期货营业部准入门槛
    证监会:企业应收款等可作证券化资产
    证监会:
    加快现代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壮大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证监会:企业应收款等可作证券化资产
    2013-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转让;证券公司可成为做市商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已经箭在弦上。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据悉,2004年4月,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年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然而,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对实体经济和社会投融资需求的服务能力不足。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断提升,社会拥有的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存量资产逐步积累,通过证券化技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金融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有助于推进证券行业的转型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发展已成为现实需要。

      为了让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只要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规定》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同时,为了提高审核效率,《规定》明确了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可直接向证监会提交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申请,无需事先取得交易场所的论证意见,对于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受理申请后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产品进行技术论证。

      据悉,《规定》共八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专项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始权益人、设立申请和信息披露等章节。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证监会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并及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