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征集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厂库)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厂库)
2013-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贤佳 ○编辑 梁伟
为推动和做好焦煤合约上市准备工作,确保焦煤上市后交割业务顺利开展,保障市场稳健运行和功能发挥,昨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公开征集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厂库)。
据通知,此次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征集的地域范围为:天津港、连云港、日照港、京唐港、青岛港等地港内仓库以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焦煤生产企业。据之前发布的征求焦煤合约及规则意见通知,大商所拟在焦煤主要集散地京唐港、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等地设立指定交割仓库,并在焦煤主产区山西设立焦煤厂库。
根据通知,征集的交割库(厂库)应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据该办法规定,指定交割仓库(厂库)的设立需符合财务、库容等相关条件。在财务要求方面,指定交割仓库(厂库)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仓库(厂库)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单位;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申请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等内容。在库容要求方面,包括仓库申请人的总库容、最低保证库容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厂库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
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焦煤期货交割业务的企业,可于3月15日前将规定材料寄(送)大商所,大商所将根据材料对申请者进行考察,并择优选用。
此前大商所已发布通知,就焦煤合约及相关规则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集指定交割仓库应为大商所加快推动和筹备焦煤合约上市交易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