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专 版
  • A10:股市行情
  • A11:市场数据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3年2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A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1版:信息披露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9版)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陈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5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4008-058-05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时只用一个认购代码,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相同,认购代码为521898,申购、赎回代码为519898。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98,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99。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亿份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亿份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重要提示

    投资人在提交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认购时使用521898;申赎或者赎回时使用519898),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31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2013年3月4日起到2013年3月22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公开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简称“场内认购”),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0.01元。

    (八)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以金额申请。每个证券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最高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9,999,900元。

    5、单个证券账户的累计持有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交易级差及最高认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期间,根据“上证基金通”业务规则,委托交易系统和登记结算系统将以1.00元面值揭示认购价格和计算认购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登记结算机构将投资人已认购到的基金份额切换为按0.01元面值计算的基金份额。由于基金面值与基金份额发生同比例反向变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认购揭示价格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100,100份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登记结算机构将已认购到的份额切换为按0.01元基金面值计算的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账户上持有本基金份额10,010,000份。

    2、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代销机构”)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证券交易所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0.0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同一证券账户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5、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或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销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T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T+1日可提取使用。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报是否有效,并实时向代销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报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起(含该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作强制赎回处理,具体以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金额应当为100元的整数倍,但不得低于1,000元且不得高于999,999,900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货币基金的金额应当不超过10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数量应当为1份或其整数倍,但不得高于99,999,999,999份。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最高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额度限制

    (1)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

    (2)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不迟于调整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调整情况。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0.01元。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销机构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的数额,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 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赎回份额为1,0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 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01= 10,00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申购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5、6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解冻后可用。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赎回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5、6项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代销机构核实投资人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或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实物申购赎回)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如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并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二)投资理念

    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承受较小的市场风险获得追求适度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结构化投资策略

    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商业银行和不同存款期限的选择,实现存款的结构化,提升基金收益。

    2、分散化投资策略

    根据产品流动性特征确定存款期限比例,在此基础上采取分散化存款策略,拆细单笔存款规模,减小流动性冲击对存款收益的影响。

    3、利率趋势评估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优化存款期限、回购和债券品种组合。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在控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实现长久期品种如债券的短期化投资,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5、相对价值评估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度投资计划、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及风险管理部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七) 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中期票据、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2、3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按照国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则当日暂停计提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暂停计提金额为Min(当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日基金份额总额×0.01-当日暂停计提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5到13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未分配净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人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人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的登记

    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当日所得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结转文件后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登记日的次一开放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登记所涉及的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的金融政策发生变动,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基金所选择的存款组合收益率,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减少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存款银行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或系统故障、流程操作失误、战争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等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者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本基金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七)流动性管理风险

    流动性管理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特别是本基金赎回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他普通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人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的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如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其他情形的,本基金将拒绝或暂停申购,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人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进行场内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如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赎回,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赎回其他情形的,本基金将拒绝或暂停赎回,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投资人场外赎回的风险

    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投资人存在申请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但未获成功的风险,以及通过场外方式办理赎回时基金份额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风险。

    4、T日基金收益结转份额自T+2日可赎回的认知风险

    根据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于T日基金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于T+1日为投资者进行份额登记,投资者可于T+2日起查询收益结转明细,并可提交赎回申请。本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人存在认知风险。

    5、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存在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的风险。

    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代销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影响对投资人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代销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或所赎回基金金额的风险。

    (3)代销机构因多种原因对本基金认购、申购或者赎回数量有其他规定的,导致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失败的风险。

    (4)投资人一旦场内申(认)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等业务规则的安排已经认可。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等业务规则,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7、强制赎回的风险

    当销售机构违约导致未完成投资人申购款项的交收时,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照业务规则作强制赎回处理,投资人所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存在被强制赎回并注销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9、参与新业务或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及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参与新业务或服务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业务安排及其带来的风险。投资人参与新业务或服务的行为即表明其同意承担该业务或服务带来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下转A22版)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份300,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5%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