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08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480万股,发行价格为7.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5,02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1,341,701,23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2月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3年2月5日经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沪众会验字(2013)第153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下属二级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3年2月2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
账号:97450155100000699
二、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向上海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兴公司”)增资(由浦兴公司作为主体投资建设上海迪士尼市政配套道路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肖磊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照本监管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