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资管业务配套细则
进一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
2013-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董铮铮 ○编辑 李剑锋
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制定了《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2月2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合同。
《规定》是中期协就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未涉及的托管事项进行的补充。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的配套细则更加完善,对涉及非期货类投资的账户委托银行托管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资管业务非期货类投资或将成行。
根据《规定》,客户委托资产交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托管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合同应载明托管机构的声明与承诺等。同时,《规定》还详细列明了合同应载明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